【司想評論】從獵槍誤傷案談──原住民的狩獵文化
擷取自2017.02.09王光祿一案最高法院直播畫面。
一起獵槍自傷案,發生於2017年1月23日凌晨。根據媒體報導,桃園市復興鄉黃姓少年(17歲),偕同友人上山打獵,誤扣板機,鋼彈不慎打入自己的胸口,送醫治療後已無大礙。黃姓少年為原住民,該獵槍是黃姓少年的父親,合法申請持有的「自製」獵槍,此雖符合槍砲彈藥管理條例,但上山打獵仍是需要申請許可,警方已通報農業局處理,少年出院後,可能會面臨行政罰的處罰。
本案的發生,讓大家又再次關心原住民擁槍權的相關議題,先前備受矚目的「王光祿非常上訴案」,也將於2017年2月9日,以法庭直播的方式進行開庭審理。原住民的狩獵文化、槍枝安全管制、動物保護的議題上,該怎麼取得平衡?而在原住民文化保存、國家的角色地位、法案的推動狀況,又是如何呢?就讓《法操》帶大家來一起了解:原住民狩獵文化歷史,與現行制度,是如何保障原住民文化。
原住民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狩獵文化是什麼?狩獵與原住民的生活息息相關,最初,狩獵是原住民基於生存的基本需求所為之行為, 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所以狩獵是山上原住民主要的取得蛋白質來源之方式。大家可能會出現疑問:現在科技進步,為什麼不在肉攤買肉就好了,還要去打獵?除了經濟上的考量、野生的動物比較天然、有些人認為吃起來比較習慣以外,還有另一個很大的重點,就是「原住民與土地的關係」,這是世界各地原住民的重要定義,如果把原住民族和土地分開,這樣原住民的特殊性也喪失了。
而狩獵是原住民與土地建立關係的方法,家族獵場的觀念,一直在原住民部落運行。透過狩獵和走動的方式,去認識自己的獵場、山林,狩獵在這裏面扮演的角色是一個不可分割的連結,無法獨立來判斷。這也是原住民基本法第20條所保障的「原住民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最好的方式不是消滅獵人文化,而是讓好的獵人文化可以更有效的運作」(註一)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定對於保育類動物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違反者可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站在生態保育的角度下,讓原住民獵捕保育類動物,似乎對生態是一種危害,但其實原住民對於狩獵有一套自己的規則,區分可獵食、季節性獵捕;不殺幼仔讓其繁衍;休生養息:不會在同一個獵場濫捕濫抓;供需平衡:獵食只為果腹,並非為了經濟上的利益。這些是原住民生活的自然哲學,做為一個優質的獵人,是具有生態永續的觀念的。
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政府為了管制野生動物捕捉情形,規定原住民在打獵前,需要先提出聲請,但這與原住民的打獵傳統不符合,原住民在打獵時,其實不確定自己會獵到什麼動物,且原住民的狩獵習慣是:獵人不可以過於自傲認為自己會獵捕到什麼動物,因為過於自傲反而會空手而歸。
在種種法令的規範下,原住民非但無法光明正大的打獵,在獵到保育類動物時也無法回報給政府,需要躲躲藏藏,更無利於政府作保育管制區的判斷。若讓原住民保有自己的獵場,他更能掌握山林中野生動物的生態,可以探索到野生動物保護學者無法深入的地方,反而更有助於生態的研究與發展,雖然狩獵會犧牲個體動物的生命,但是卻是有利於族群生態的用續發展(註二)。
政府也漸漸看見「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與「野生動物資源保育」的平衡,在自主性高的部落中,採行資源自主管理的方式,不用事後報備而是總量管制方式,定出監測模式與標準,並輔以調整部分野生哺乳類動物的保育等級修正。
獵槍怎麼樣才合法?
我們討論完原住民文化與獵捕保育類動物的爭議後,獵槍的取得來源、製造方式,都是取締違法狩獵所會探究到的核心概念。例如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20條,就是為了保障原住民獵槍的使用權而生的法條,藉由此條,讓原住民在登記後,使用獵槍得以除罪化。其立法理由說明並認同「原住民」使用「獵槍」是有其「生活上之需要」,以法律制裁持有生活必需品之行為,是對「原住民人權」之嚴重傷害。
所以,只要是自製獵槍經過登記就可以了嗎?其實現行的法規仍有許多解釋的空間,例如說何謂自製、前膛槍後膛槍區別、何謂供生活所需之用。另外,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20條也沒有子彈的規定,法院沒有統一的認定標準以作為判決依據,也讓原住民無所適從。而警政署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對於自製獵槍擊發的火藥、子彈的材質等,都有非常嚴格的規定,限縮原住民以較進步的方式自製獵槍。在這樣嚴格的限制下,不但讓獵槍的功能不敷使用,亦會讓使用的原住民陷入危險。
法院若認為被告無罪,判決通常會以持有槍械但「沒有犯罪使用意圖」及「供生活所用」判決被告無罪。依據最高法院102台上5093判決中提到:「『自製之獵槍』係指原住民為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而自行製造本條例第四條具有獵槍性能之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而言,所自製之獵槍裝填火藥或子彈之方式,法律既未設有限制,無論『前膛槍』或『後膛槍』均應包括在內。」
原住民狩獵文化,憲法所保障
許多法規或管理辦法對於原住民擁有槍枝,做了諸多的限制。若從最高位階的憲法出發,又是如何看待這件事呢?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另外原住民基本法第10條及第30條,規範政府應制定法律來保護、尊重。同法第19條亦有提及,原住民得依法從事野生動物獵捕行為。這些都是原住民的基本權利。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案關係文書(2016年3月9日印發),提及「近年來,原住民狩獵問題,係由於司法機關對原住民『自製獵槍之認定』存有諸多疑義,導致原住民常因此觸法判刑。」為保障原住民獵人權益及尊重其狩獵之文化慣俗,提出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的修正建議。
台灣是個多元文化的社會,在不同的種族間,有不同的文化與習俗,肯定多元文化,也是我們憲法的立國精神。透過對於原住民狩獵文化的了解,大家是否會對於原住民擁有獵槍的權利,有不同的看法呢?
大家可能會擔心,若未來開放可以使用更好的槍枝,會不會出現更多濫捕濫殺的情形,即便部落有部落自律的規則,但仍然不免會有不受控制的族人,為了個人的利益而去違法的濫捕濫殺,但我們是否要因為個人的行為,而去評斷全體的價值?找出利益的源頭,讓經濟利益消失在狩獵文化中,是否也是另外一個辦法?對於環境資源的掌握,是否會讓政府對保護區的設置、動物保育程度的調整帶來新的氣象?
所有政策行為決定,都會有正負面效應,重點是所追求的利益,是不是大於其所帶來的負面效益。在原住民文化、社會安全、動物保育的動態平衡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也讓我們期待,而王光祿案的法庭直播,會是一個開端,讓我們繼續關心,《法操》也會持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註一:擷取至公視《有話好說》沒有獵槍會被笑!布農獵人非常上訴!
註二:【原民狩獵如何行】裴家騏:適當狩獵有助保育 前提為持續生態監測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02台上5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