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民法小教室|連郭董都付不起!?民事訴訟裁判費要多少錢?

  • 2026-07-24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最近台中地院的民事裁定中出現了令人咋舌的「天價訴訟」。一件裁定的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上寫下的請求賠償金額高達數億以上,甚至出現了日常生活中極為罕見的計數單位「京」(即10的16次方,相當於一萬個兆)。這個數字不僅遠遠超越全球首富或郭台銘等企業家的個人總資產,甚至比全人類當前的資產總和還要誇張。(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1341 號民事裁定

許多人可能會好奇:既然任何人都能向法院遞狀,是否只要隨意填寫天價金額,就能零成本地騷擾被告、浪費司法資源?答案當然否定的。台灣的民事訴訟體系中,特別設置了兩道關鍵的安全閥——「裁判費」與「濫訴裁罰」機制。

使用者付費與比例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提告並非免費。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國家提供法院作為公證第三方來解決民間私權糾紛,因而採取「使用者付費」原則。裁判費的計算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因財產權糾紛而起訴:

裁判費是以「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賠償或給付的金額)為計算依據,訴訟標的價額越高,裁判費就越驚人。詳細的計算方式可參考「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或直接利用司法院網站的「民事裁判費試算表」,只需輸入訴訟標的價額,就能輕鬆算出起訴與上訴的正確裁判費金額。

2.不是因財產權糾紛而起訴:

若訴訟事項不涉及財產權(例如請求離婚、確認親屬關係等),裁判費則定額統一收取 4500 元。

3.同時包含「財產權」與「非財產權」之請求:

若同一個訴訟中同時包含兩者(例如請求離婚之餘,同步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裁判費會分別計算後加總徵收,絕不會僅收取其中一部分。

原告在起訴時必須預繳裁判費。若未足額繳納,法院會先發出「補費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若逾期未補繳,法院便會直接以程序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換言之,若原告請求高達上億元甚至上京的賠償,法院依比例算出的裁判費也會是天文數字。一旦拿不出這筆巨額裁判費,訴訟在進入實體審理之前,就會直接遭到駁回。

防止濫訴與維護司法資源

為什麼民事訴訟要強制收取裁判費?除了填補部分司法運作成本外,最重要的核心目的在於防止濫訴,並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資源。

若提告完全免費,任何人只要一時情緒不爽,就能以天價金額起訴仇人或無辜第三人,強迫對方出庭應訊。裁判費的存在,正是在強迫原告提告前必須冷靜評估:「我勝訴的機率有多高?這筆訴訟成本是否值得投入?」

此外,法院的法官、書記官與審理時間都是極其有限的。若法院每日都耗費心力處理請求金額「比郭台銘資產還高」的荒謬訴訟,真正受到合法權益侵害、急需司法裁判的民眾,案件處理效率將被大幅拖延。

或許有人會擔心,若不預繳裁判費就無法提告,是否會讓真正心懷冤屈的弱勢者打不起官司?對此,《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特別設有「訴訟救助」制度,只要同時符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兩大要件,即可申請暫時免繳裁判費,確保弱勢者依然能受到法律的保障。

民事訴訟法的「濫訴裁罰」規定

有些濫訴者雖然最終會因繳不起天文數字的裁判費而被駁回,但光是提出這種脫離現實的訴狀、逼迫法院處理,本身就已經嚴重干擾了司法的正常運作。

為了進一步遏止此類亂象,立法院於民國 109 年修正《民事訴訟法》,新增並強化了處罰濫訴(即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而提起之訴)的相關規定:

1.若原告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因重大過失提起事實上或法律上顯無理由的訴訟,法院可以直接對原告、代理人或律師處以新臺幣 12 萬元以下的罰鍰。(第 249 條之 1 第 1 項

2.因濫訴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包含被告出庭之日費、旅費,以及為了應訴所聘請律師的合理費用),法院得裁定命濫訴的原告全額負擔。(第 249 條之 1 第 2 項


在現代司法體系中,法律保障的是「正當權益的行使」,絕非「無端滋事的自由」,濫用訴訟權力不僅徒勞無功,更可能讓自己面臨行政裁罰。以另一件裁定: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為例,原告無端主張高達 3000多億元以上的賠償,卻既無力支付20億元之裁判費,也無法舉出任何被告應予賠償的具體事證。最終不僅訴訟遭到法院駁回,更被認定為具有惡意及不當目的之濫訴行為,依法遭法院重罰 9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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