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遲到的正義不再缺席!兒少性侵追訴期修法三讀通過

  • 2026-07-13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當我們在新聞中看到「因超過追訴期,加害者無法被起訴」的報導時,心中總會湧起一股無力與憤慨。對於兒少性侵害的受害者而言,童年的陰影往往需要耗費大半生的時間去治癒,但過去僵硬的法律時效,卻常在他們好不容易鼓起勇氣面對時,澆下一盆冷水。

 

為了強化兒少被害人的司法救濟保障,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了《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修正案。這項重大的法規變革,明定未成年性侵害案件的追訴期,在被害人滿 20 歲以前都「不計入」時效流逝。這意味著,國家的制度終於願意停下腳步,等待那些受傷的孩子長大。
 

什麼是「追訴權」?為什麼要讓犯罪者有機會逃過制裁?
 

在深入探討這次修法前,我們得先了解什麼是「追訴權」。

 

簡單來說,追訴權是指國家公權力(主要是檢察官)發動偵查、起訴並追訴犯罪的權利。根據《刑法》第 80 條的規定,追訴權並不是無限期的,而是依據犯罪最重本刑的高低,劃分為 30 年、20 年、10 年、5 年等不同的時效。一旦超過了這些法定期限而未提起公訴,國家的追訴權就會消滅,法院也無法再對加害者進行審判。

 

但為什麼只因為時間過去就放過這些人?

 

從法律設計的初衷來看,追訴權時效的建立主要基於兩個考量:

 

1.法安定性與社會修復:立法者認為,若一個人在犯錯後隱姓埋名、洗心革面,過了幾十年都安分守己,那麼再度挖掘當年的罪行,對現有穩定社會秩序的破壞可能更大。

 

2.證據流失與訴訟效益:隨著時間推移,證人記憶模糊、關鍵物證滅失,法院很難確保審判的公平與正確性。

 

然而,這項原則並非不可動搖。在 2019 年的刑法修正中,便新增了「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之規定。這代表像殺人罪這類剝奪他人生命的極端重罪,加害者是無法靠著「躲得夠久」來逃避法律制裁的。

 

兒少性侵害犯罪的隱密與特殊性

 

那為什麼「兒少性侵害」也需要特別調整時效計算?因為這類犯罪具有高度的隱密性與特殊性。

 

許多兒少性侵案發生在家庭、校園或封閉的安置機構中。案發時,被害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可能根本無法充分理解自己遭受了什麼侵害,更遑論行使法律權利。更殘酷的是,加害者往往利用權力不對等(例如師生關係、長幼尊卑)或威脅恐嚇,迫使年幼的被害人選擇沉默。

 

根據監察院先前的調查,國內發生多起性騷擾與性侵害案件,受害者在成年後勇敢揭露幼年被害情事,卻無奈發現已逾刑事追訴期。其中一起案例,一名 40 多歲的女子在幼時遭受性侵害,經歷了長達 30 多年的痛苦掙扎與漫長的心理復原,終於鼓起勇氣尋求司法正義,卻在法律門前被無情拒絕,只能眼睜睜看著行為人繼續逍遙法外。

 

這並非個案。監察院引述澳洲全國兒少性侵調查報告指出:「在兒少時期遭受性侵的被害人,平均需要跨越 24 年的漫長歲月,才首次有辦法說出自己的受害經歷。」

 

過去的法律統一以「犯罪發生之日」起算時效,完全忽略了受害者在童年受創後,平均需要 20 到 30 年來重組破碎的心靈。當他們終於有能力與勇氣開口求助時,法律卻告訴他們「太遲了」,這無疑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
修法後的重大改變


修法後,未成年性侵害案件的追訴期,在被害人滿 20 歲以前都「不計入」時效流逝。換句話說,追訴權的時效時鐘,在被害人成年(滿 20 歲)之前是處於「暫停」狀態的,直到被害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後,時效才開始滴答倒數。

 

此外,修法也兼顧了「程序正義」與「即時保護」,明定「溯及既往」的適用原則:只要目前案件的追訴時效在新法施行時尚未結束,就能一體適用新制,直接獲得時效扣除的保障。

 

這次的修法,是台灣在兒少人權與司法正義上跨出的關鍵一步,它不僅僅是法條的更動,更是國家給所有曾受過傷的孩子一個遲到、卻無比堅定的承諾:「別怕,等你準備好了,正義依然在這裡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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