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新光三越氣爆案竟「未申請施工」?會面臨什麼法律責任?

  • 2025-02-14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網路
文/法操司想傳媒
 
台中新光三越12樓美食街昨上午發生氣爆,釀成4死34傷,原因疑為施工不慎釀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李正偉昨下午透露,並沒有接獲新光三越室內裝修申請。如果真是因為裝修原因釀禍,新光三越將面臨什麼法律責任,讓法操為您分析。
 
行政責任部分
 
根據消防局初步調查,新光三越11、12樓都有在進行裝修工程,雖然現階段尚無法直接斷定這就是肇事主因,但業者已經明顯違法。
 
根據《建築法》第77-2條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此次新光三越進行內部裝修,理應向相關單位申請審查許可,經同意後才可以動工,但都發局並未收到任何申請案,新光三越恐面臨30萬元的高額罰單。
 
刑事責任部分
 
刑事責任部分,新光三越恐面臨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死指的是行為人並沒有殺人的故意,卻因自身過失而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行為。
 
在客觀構成要件上,行為人的致死行為必須確實造就一個死亡的結果,而死亡結果和行為人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在主觀構成要件上,行為人在主觀上需要不具備殺人的故意,而是在「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時未履行注意義務的狀況下發生了致人於死的結果。
 
不少新聞報導寫道這種狀況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不過該法已於2019年廢除,並提高過失致死罪的法定刑,給予法官較寬鬆之裁量權。
 
民事責任部分
 
在民事責任部分新光三越恐怕要面臨巨額的賠償,被害者家屬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一項、第185條、第189條及第191條向新光三越求償。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一項)」
 
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若真是因為承包商裝修不慎釀禍,新光三越也可能需要跟承包商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原則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次裝修工程新光三越應該屬於定作人,而承包商屬於承攬人,但如果定作人在定作過程中或指示訂作的方式有過失,還是需要負侵權責任損害賠償。
 
另外,民法第191條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被害者或其家屬可以依照民法第192條、第193條、第194條及第195條、第196條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死者的傷葬費。
 
此次新光三越氣爆不幸殃及4人死亡、逾20人輕重傷,若真是裝修原因造成,上述的刑事與民事責任恐怕難辭其咎,希望檢調單位盡早釐清真相,也願死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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