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沈慶京聲請停押遭駁回,什麼情況可以聲請停止羈押?
圖/TVBS新聞畫面
文/法操司想傳媒
新聞報導指出,威京總部集團主席沈慶京涉嫌在京華城案中行賄民眾黨主席柯文哲,8月30日裁定羈押禁見迄今46天,沈羈押期間多次戒護就醫,辯護人稍早認沈已不適宜羈押,上月13日向法院遞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台北地院審理向醫院函詢,裁定駁回。
法院表示,沈慶京雖患有聲請狀所稱的舊疾,不過,看守所將沈收容於病舍,已提供生活上的必要協助,沈可於所內健保門診就醫、取得藥物,並依羈押法規定於必要時戒護就醫、住院接受治療。
什麼情況需要羈押?為什麼沈慶京被羈押?
所謂的羈押是指在判決確定前,將被告拘禁於一定場所,於一定時間內剝奪其行動自由,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或預防其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根據新聞報導指出,廉政官帶隊搜索沈慶京的住處時,意外發現他「現身逃生梯」,雖沈聲稱是要準備去公司,但仍被檢方懷疑想藏匿物證,認定他有逃亡之虞,因此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停止羈押?為什麼沈慶京聲請遭駁回?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隨時聲請具保停押。之所以聲請停押而非撤銷羈押是因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過可以藉由交付保釋金來保證被告不會有逃亡、滅證、串供。只不過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官有權限決定是否准許,除非有第114條第1項各款事由時,法官不能駁回聲請:「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沈慶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以及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兩罪都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沈慶京無法用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一款聲請停止羈押,第二款就更不可能。
至於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三款中所規定的「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是什麼意思?其意思就是非離開看守所在外治療,否則無法使之痊癒恢復。因為看守所內只有門診醫師駐診,如果被告罹患的疾病較為嚴重,一般而言就會將病患轉去大醫院就醫。
在實務上,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法院會向看守所函查被告的病情狀況如何,調查「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的程度如何,來決定是否停止羈押。
此次沈慶京之所以聲請停押遭駁回,是因為法院認為沈雖患有聲請狀所稱的舊疾,不過,看守所將沈收容於病舍,已提供生活上的必要協助,沈可於所內健保門診就醫、取得藥物,並依羈押法規定於必要時戒護就醫、住院接受治療。
法官也認為,比對沈慶京先前就診醫院函覆內容,並無明顯不同、或不符合醫療常規之情,另外,再查沈收押前定期就診醫院回函、及收押後戒護就醫醫院回函等內容,都沒有敘明沈需要長期在特定醫療場所接受特定醫療照顧的情形,因此裁定聲請案駁回。
文/法操司想傳媒
新聞報導指出,威京總部集團主席沈慶京涉嫌在京華城案中行賄民眾黨主席柯文哲,8月30日裁定羈押禁見迄今46天,沈羈押期間多次戒護就醫,辯護人稍早認沈已不適宜羈押,上月13日向法院遞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台北地院審理向醫院函詢,裁定駁回。
法院表示,沈慶京雖患有聲請狀所稱的舊疾,不過,看守所將沈收容於病舍,已提供生活上的必要協助,沈可於所內健保門診就醫、取得藥物,並依羈押法規定於必要時戒護就醫、住院接受治療。
什麼情況需要羈押?為什麼沈慶京被羈押?
所謂的羈押是指在判決確定前,將被告拘禁於一定場所,於一定時間內剝奪其行動自由,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或預防其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根據新聞報導指出,廉政官帶隊搜索沈慶京的住處時,意外發現他「現身逃生梯」,雖沈聲稱是要準備去公司,但仍被檢方懷疑想藏匿物證,認定他有逃亡之虞,因此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停止羈押?為什麼沈慶京聲請遭駁回?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隨時聲請具保停押。之所以聲請停押而非撤銷羈押是因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過可以藉由交付保釋金來保證被告不會有逃亡、滅證、串供。只不過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官有權限決定是否准許,除非有第114條第1項各款事由時,法官不能駁回聲請:「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沈慶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以及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兩罪都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沈慶京無法用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一款聲請停止羈押,第二款就更不可能。
至於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三款中所規定的「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是什麼意思?其意思就是非離開看守所在外治療,否則無法使之痊癒恢復。因為看守所內只有門診醫師駐診,如果被告罹患的疾病較為嚴重,一般而言就會將病患轉去大醫院就醫。
在實務上,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法院會向看守所函查被告的病情狀況如何,調查「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的程度如何,來決定是否停止羈押。
此次沈慶京之所以聲請停押遭駁回,是因為法院認為沈雖患有聲請狀所稱的舊疾,不過,看守所將沈收容於病舍,已提供生活上的必要協助,沈可於所內健保門診就醫、取得藥物,並依羈押法規定於必要時戒護就醫、住院接受治療。
法官也認為,比對沈慶京先前就診醫院函覆內容,並無明顯不同、或不符合醫療常規之情,另外,再查沈收押前定期就診醫院回函、及收押後戒護就醫醫院回函等內容,都沒有敘明沈需要長期在特定醫療場所接受特定醫療照顧的情形,因此裁定聲請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