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黑心房仲賣30年屋謊稱10年,法官判撤銷交易返回價金!

  • 2024-09-25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bulletproofsoul67)
文/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有則報導指出, 彰化縣王姓男子斥資新台幣1320萬元,透過仲介業者在和美鎮買了一間「屋齡十年」透天中古屋,沒想到鄰居卻說該屋興建超過三十年,而且一度還是「爛尾樓」。

王男認為房仲利用資訊不等,詐騙他這是「輕屋齡」的中古屋,沒想到卻高價買到三十年屋齡的房子,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撤銷交易。法官審理後,認為仲介在簽約時未揭露此重要訊息,因此判處撤銷交易。
 
民法上有哪些「得撤銷」的情況?什麼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將內心上期望發生某種法律效果之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例如甲向乙購買一部電腦,該邀約之表示,希望依此予乙訂立買賣契約,就是意思表示。
 
民法上有兩條可以撤回意思表示的規定,第一條是民法第88條,另一條則是92條。
 
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第一項)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第二項)」
 
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第一項)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二項)」
 
法官:不存在詐欺之行為,但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得撤銷
 
房仲將30年的老宅謊報屋齡為10算不算詐欺?在判決中法官認為因為於建築物的結構、面積、工法、原物料、人力物力等各項因素,屋齡的起算沒有一定的標準,再加上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有故意欺瞞的情勢,因此認定本件訴訟不適用民法第92條的詐欺。
 
雖然不適用民法92條,但法官認為有民法88條意思表示錯誤的情況。民法規定,對於物的性質產生錯誤的意思表示,本質上屬於動機錯誤,表意人在其意思形成過程中,對於就其決定為某特定意思表示之物之性質,認識不正確,原不影響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在可以撤銷的情況,但如果所涉物的性質係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即得以同條第2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之規定,即得由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因此在簽約時,仲介沒有向王男揭露此訊息,此與王男想像的「輕屋齡十年」有相當落差,而此「誤認」在一般社會交易上應認是重要事項,因此法官認為已經達到可以撤銷的情況,仲介必須返還價金給王男。
 
實務上要達到意思表示錯誤得撤銷的情況並不常見,法操提醒您買賣不動產時一定要睜大眼睛看清楚,蒐集完整的資訊再決定要不要買,謹慎評估才不會走了冤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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