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受監護處分人從醫院脫逃,什麼是監護處分?

  • 2024-05-24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SIM USA)
文/法操司想傳媒

因殺人未遂受監護處分的簡姓男子5月19日自基隆某醫院脫逃,當天即搭乘客運至北市。據了解,簡姓男子去年在台北街頭持酒瓶傷人,遭判殺人未遂罪,並在被捕後才診斷出思覺失調症,法官判處有期徒刑3年,但在入監前需到醫院進行監護處分5年。簡男自基隆某間醫院脫逃後,刑事局發布「重要緊急查緝專案」,通令全國警方緝捕,並指簡男具攻擊性,男子最終於22日被新莊警方逮捕
 
根據法院判決指出,簡男於2023年1月23日晚間,在台北市區手持玻璃酒瓶,尾隨1名女性民眾,並趁其不備,以玻璃酒瓶攻擊民眾的頭頸部,民眾當場血流不止,逃往路旁騎樓求救,經路人出面制止報警後,簡男才停手。受害民眾頭頸部及全身多處受傷、多根手指伸肌腱斷裂。
 
什麼是思覺失調?思覺失調患者會殺人嗎?
 
根據三軍總醫院黃三原醫生介紹,思覺失調是一種嚴重的精神疾病。在世界各地大約百分之一的人有思覺失調的症狀。在醫院裡,思覺失調症患者也占大多數。有時患者的行為令人難以理解,有時卻又很正常。大多數民眾以為有精神病的人都有暴力傾向和危險,這是錯誤的觀念。大部分的思覺失調症患者其實不太有暴力表現。更多數的時候,他們都愛靜,羞怯和畏縮。
 
何謂監護處分?
 
監護處分是保安處分的一種,保安處分是刑罰的補充制度,用來預防將來的危險,並以拘束人身自由之方式來達到教化的目的。監護處分大多數是針對因病犯罪的精神病患者,強制其入院接受治療。根據刑法第87條第1項:「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另外,根據刑法第87條第3項:「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原則上監護處分最長就是五年,但檢察官如果認為監護人還有被監護的必要,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監護,如果延長達10年的話,就需要每9個月評估一次是否再延長。

為什麼要有監護處分?
 
監護處分有別於一般刑法的自由刑,並不是直接把犯人抓去關,而是先讓他到醫院接受監護處分、接受治療。因為受監護人與一般犯人不同,他們因為精神狀況不佳,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如果直接將他們送到監獄坐牢,他們的狀況並不會改善,但若是通過治療,讓他們可以恢復更穩定的精神狀況,再犯機率也會大幅降低。
 
此次殺人未遂受監護處分的簡姓男子從醫院中脫逃,令北北基的居民憂心不已,法操也呼籲各位居民若看到可疑的人盡快報警,保護好自己與家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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