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民法小教室|已經送人的東西可以拿回來嗎?什麼是不孝子女條款?

文/法操司想傳媒
贈與契約是民法常見的契約類型,基於誠信原則與禁反言原則,在贈與契約成立之後,贈與人原則上不能因為後悔而撤銷贈與契約,不過有種情況例外可讓贈與人撤銷他所為的贈與契約。
有則新聞報導可供各位做為參考,新竹縣陳姓現役軍人5年前與妻子田女離婚後,夫妻為照顧2個小孩,仍同住竹北市一個屋簷下,田女甚至將本身一半產權過戶給前夫,沒想到後來田女開刀出院,陳男不僅不讓她進門,還甩門夾她手指,田女憤而引用民法第416條受贈人故意侵害贈與人規定,請求撤銷贈與,事後陳男賣掉行情高漲的竹北房產,新竹地院判他須吐出一半,也就是685萬元。
根據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第一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第二項)」
上述新聞案例中的陳男因為夾傷前妻的手指,致她手背多處掌指間關節瘀傷,新竹地院依傷害罪判處陳男拘役20天,田女也依第416條第一項規定要求陳男返還她贈與陳男的財產。
為什麼也被稱為「不孝子女條款」?
不過民法第416條規定也被稱作「不孝子女條款」,原因是有許多子女在拿到自己父母的財產後,卻不履行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在這則新聞當中,基隆一名顏姓婦人為了晚年有人照顧,便將名下的一半房產分別過戶給陳姓兒子跟長孫。未料,自己失去工作,又過於勞累病情加重。為不讓孫子經濟壓力過大,便聯繫兒子回家幫忙負擔家計,但兒子卻拒絕。顏婦為討回贈與的房產,依民法「不孝子女條款」提出告訴。基隆地院認為,陳男未依約定撫養母親,判須歸還房產。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民法416條有除斥期間的規定,在子女不願意扶養時的一年就要向法院提出撤銷贈與契約,如果在這段期間父母表示原諒子女的不孝,也是不能撤銷贈與契約。
看完以上對於民法第416條的介紹後,您對於上述新聞案例有什麼看法嗎?針對已經贈送給他人的財產,若要要回來,不妨來看看符不符合民法41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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