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酒駕出獄才2個月又犯,法官重判一年,什麼是累犯?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mayu**)
文/法操司想傳媒
刑罰的目的是希望行為人在經過徒刑執行後,可以受到教化,知道自己為了什麼受到處罰,進而避免行為人再度犯罪。不過有些人就是怎麼罰都罰不怕,沒辦法受到教化,因此刑法中有一項關於「累犯」的規定就是為了這些人應運而生。
刑法第4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第二項)。」
正如開頭所說的,累犯是指行為人受到刑罰執行之後,在釋放後的一定期間內又再度犯有期徒刑之罪,對於這類的行為人,因為使用一般的有期徒刑沒有辦法讓他受到教化,因此加重刑罰來使其教化。
在新聞報導裡,一名謝姓男子因酒駕被判刑10個月,才出獄2個月,又喝威士忌後騎車上路,涉嫌碰撞大貨車,地院認為他前次判關毫無警惕作用,依公共危險罪重判徒刑1年。謝姓男子顯然沒有受到教訓,又再犯酒駕,這時候就符合累犯的處罰條件了。
關於累犯的要件,條文中所描述的「行為人曾受徒刑之執行」,執行的定義可以是:行為人受徒刑宣告,而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繳納完畢,也可以是依刑法第44條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另外像是刑法第79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執行論,也可以作為已經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條文中所提到的「赦免」包含特赦(減刑)而不包含大赦,因此大赦具有消滅刑法的效力,受到大赦的行為人視同沒有犯罪,也不是累犯所要處罰的客體。
關於累犯的規定,釋字775號解釋曾針對第47條第一項作出解釋,大法官認為關於累犯加重本刑的部分,對人民受到憲法第8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有所限制,也不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了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大法官認為相關機關應要在兩年內修正,在修正前為了避免罪刑不相當的情況,法院可以就個案判斷是否要加重最低本刑。
看完對於累犯的規定後,可以了解刑法對於一錯再錯,不知悔改的人是絕不寬貸,因此如果你也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就要特別小心是否又構成累犯,否則剛出來又要被抓去關,真的得不償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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