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台灣體育圈再爆假球案,打假球犯甚麼罪?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Chilli Head)
文/法操司想傳媒
台灣體育圈再度發生假球事件?根據新聞報導,上季效力SBL超級籃球聯賽裕隆隊的球員吳季穎在6月時忽然轉隊至台啤隊的原因,竟然是因為涉嫌打假球,據傳打一場可以從組頭處收到30萬至50萬的「分紅」。
吳季穎被檢調約談後以25萬元交保候傳,而籃壇部分,中華籃協也宣布將其永久逐出籃壇,未來各大聯賽皆不會錄用。
過去台灣棒球圈也發生過多起假球案,都是以什麼罪刑起訴、定罪的呢?現在有其他更有嚇阻性的規定嗎?
過去多以詐欺、賭博、背信罪法辦
打假球究竟是犯什麼罪?其實在刑法中很難直接找到相應的法條,過去感覺比較像是從行為人的所作所為中找出最相關的去辦他,多半都是以詐欺、賭博、背信罪等罪處理。
由於有些打假球的人本身也很愛參與地下賭局,所以想透過自身的表現影響球賽結果,過去甚至有球員賭自己贏的傳聞。如此一來就符合刑法第266條賭博罪「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的定義而該當犯罪。
如果球員或教練當初與球團所簽下的合約,有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接觸運動簽賭」等類似規定的話,因為不法所有意圖而違反球隊交代的任務,就有可能被檢警依違反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法辦。
與一般人想像差異較大的則是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法辦的情況下,法院認為打假球操控比賽的行為是因為「讓組頭
陷入錯誤而為錯誤評估,而接受下注對賭」才成立詐欺取財。成立詐欺罪的論證過程與一般人所想像是基於欺騙球迷、欺騙球隊而成罪的情況並不相同。
用以上幾種刑法處罰的問題在於刑度並不高,詐欺與背信罪最高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賭博罪更甚至僅有罰金刑,與地下賭局動輒上億元賭金,以及職業運動環境被破壞的損失比起來根本是九牛一毛。例如犯下2007年職棒「黑鯨事件」的前台南市議長吳健保,僅被判5個月有期徒刑,最後還能易科罰金。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在多起職棒簽賭案發生後,2011年修正的《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即針對以非法手段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性者,最高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至3000萬元罰金;結夥三人以上犯之,則最高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至5000萬元罰金,刑度確實是比過去單純適用刑法來高得多。
不過這也僅限於被運動彩券作為投注標的之賽事,而且雖然規定相關的團體及人員應該主動配合檢警調查,但仍缺乏告發的機制,像這次吳季穎的案件如果沒被踢爆,台啤隊甚至願意接手這位球員。
最大的問題可能還是必須要斬斷簽賭集團背後的利益結構,像是2009年黑象事件的主角「雨刷」蔡政宜,出獄後去年竟然還能當選嘉義縣議員,如果背後沒有龐大力量支持,有可能辦到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台灣體育圈再度發生假球事件?根據新聞報導,上季效力SBL超級籃球聯賽裕隆隊的球員吳季穎在6月時忽然轉隊至台啤隊的原因,竟然是因為涉嫌打假球,據傳打一場可以從組頭處收到30萬至50萬的「分紅」。
吳季穎被檢調約談後以25萬元交保候傳,而籃壇部分,中華籃協也宣布將其永久逐出籃壇,未來各大聯賽皆不會錄用。
過去台灣棒球圈也發生過多起假球案,都是以什麼罪刑起訴、定罪的呢?現在有其他更有嚇阻性的規定嗎?
過去多以詐欺、賭博、背信罪法辦
打假球究竟是犯什麼罪?其實在刑法中很難直接找到相應的法條,過去感覺比較像是從行為人的所作所為中找出最相關的去辦他,多半都是以詐欺、賭博、背信罪等罪處理。
由於有些打假球的人本身也很愛參與地下賭局,所以想透過自身的表現影響球賽結果,過去甚至有球員賭自己贏的傳聞。如此一來就符合刑法第266條賭博罪「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的定義而該當犯罪。
如果球員或教練當初與球團所簽下的合約,有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接觸運動簽賭」等類似規定的話,因為不法所有意圖而違反球隊交代的任務,就有可能被檢警依違反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法辦。
與一般人想像差異較大的則是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法辦的情況下,法院認為打假球操控比賽的行為是因為「讓組頭
陷入錯誤而為錯誤評估,而接受下注對賭」才成立詐欺取財。成立詐欺罪的論證過程與一般人所想像是基於欺騙球迷、欺騙球隊而成罪的情況並不相同。
用以上幾種刑法處罰的問題在於刑度並不高,詐欺與背信罪最高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賭博罪更甚至僅有罰金刑,與地下賭局動輒上億元賭金,以及職業運動環境被破壞的損失比起來根本是九牛一毛。例如犯下2007年職棒「黑鯨事件」的前台南市議長吳健保,僅被判5個月有期徒刑,最後還能易科罰金。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在多起職棒簽賭案發生後,2011年修正的《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即針對以非法手段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性者,最高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至3000萬元罰金;結夥三人以上犯之,則最高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至5000萬元罰金,刑度確實是比過去單純適用刑法來高得多。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 21 條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 21 條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這也僅限於被運動彩券作為投注標的之賽事,而且雖然規定相關的團體及人員應該主動配合檢警調查,但仍缺乏告發的機制,像這次吳季穎的案件如果沒被踢爆,台啤隊甚至願意接手這位球員。
最大的問題可能還是必須要斬斷簽賭集團背後的利益結構,像是2009年黑象事件的主角「雨刷」蔡政宜,出獄後去年竟然還能當選嘉義縣議員,如果背後沒有龐大力量支持,有可能辦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