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在候選人海報上塗鴉犯法嗎?什麼情況下會構成公然侮辱?

文/法操司想傳媒
總統大選接近,候選人紛紛掛上競選海報、政見看板為自己宣傳,不過近期民眾黨總統參選人柯文哲懸掛在台中市神岡區的公園中,有一面競選布條遭人畫上眉毛及小鬍子,以塗鴉方式破壞,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調查,發現60歲林姓老翁涉案,林男供稱無政治立場、只是單純因為好玩才塗鴉,警方依刑法毀損罪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偵辦。
在候選人看板上塗鴉 會構成毀損罪嗎?
在《刑法》第354條中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候選人的競選海報上塗鴉,有沒有構成第354條中所規定的「致令不堪用」?要看行為人對看板破壞到什麼程度,根據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度易字第 1032 號刑事判決當中,行為人在他人住處的鐵捲門上噴上「屋主草菅人命」等字眼,遭提告毀損罪,但後來法官認為鐵捲門被噴漆後可以松香水等物品清洗,並不影響使用,所以不成立毀損。
不過在台中高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07號刑事判決中就有提到「物品的外觀是否清潔美觀,亦為是否堪用之要素之一」,若在上面噴漆將需要重新漆過才能使用,將耗費相當的時間與金錢,所以對於他人的財產法益仍構成侵害,符合毀損罪中「致令不堪用」之要件而成立犯罪。
回到柯文哲的選舉布條遭塗鴉這件事來看,若這個塗鴉顏料是可以被清理的,就有可能不會觸犯毀損罪,相反的若清洗這個看板需要耗費相當高的時間與金錢成本,就還是有可能觸法。
不過究竟在候選人的看板上塗鴉,就會影響這個看板的宣傳功能「致令不堪用」嗎?競選看板最主要的目的應該是增加民眾對於候選人的認知以及其政見的認識,如果僅僅只是在上面塗鴉、畫鬍子,民眾就認不出來這是哪位候選人了嗎?法操在此也表示疑問,各位讀者又是怎麼想的?
在候選人看板上畫小鬍子 會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嗎?
回到新聞報導中來看,老翁在柯文哲的照片上畫上小鬍子,如果有隱射柯文哲就像希特勒一樣獨裁的故意,就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公然侮辱規定於《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老翁在人來人往的公園中將印有柯文哲的照片的布條畫上小鬍子,讓人一看就知道是在隱射希特勒,應有公然侮辱的客觀要件,但其聲稱自己並沒有特定的政治立場,只是因為好玩才這樣做,有沒有主觀上的犯意,就要交給法官來認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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