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律】《重裝任務》:因為哭泣而被逮捕?人因喜怒哀樂而犯罪?
圖/取自IMDB
文/法操司想傳媒
由《蝙蝠俠》主角克里斯汀·貝爾所主演的《重裝任務》,故事背景發生於第三世界大戰之後,利比亞開創者(人稱「神父」)開發出一種精神藥物「Prozium」用來控制人民的情感,施打此款藥物之後,會使人麻木不仁、感受不到喜怒哀樂。神父認為所有戰爭與犯罪的根源來自於人民的情緒波動,因此神父以維持和平為名義,強迫公民每天要施打Prozium,藉此打照一個沒血沒淚的國度。
倘若拒絕施打藥物,「教士」將會將之拘捕,而主角克里斯汀·貝爾所飾演的約翰·普雷斯頓正是由利比亞所創立的教會組織「耶和華」中等級最高的教士成員之一,他們的任務就是找出「情感罪犯」及其所藏匿的「情感載體」如畫作、詩集或是音樂唱片。
因為哭泣而被逮捕,因為夢想而入罪。
在一次任務當中,約翰無意看到他的搭檔私藏一本詩集,便意識到他的搭檔可能是「情感罪犯」,在見到搭檔毫無避諱地在他面前閱讀起葉慈的詩集,且朗讀《他想要天國錦衣》中的詩詞:「但窮苦的我,只剩下夢想,而我已將夢鋪在你腳下,輕輕地踩,因你正踏在我夢想之上」,約翰別無選擇的開槍將他的搭檔「就地執法」。
約翰在送走搭檔後,他錯過應該定時服用的「Prozium」,意外發現自己也是有七情六慾,隨後他才正視自己的感覺,開始對搭檔的死而感到愧疚,也因為其他情感罪犯遭到處刑而落淚,遭到教士的拘捕。
但追根究柢,人為什麼要因自己表達情感而入罪?在人權的基本理論當中,不論種族、性別、社會階級皆應享有權利,不但任何社會或政府不得任意剝奪、侵犯,甚至應積極提供「個人表達和發展的機會」,以達到尊重個人尊嚴及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標。
而在我國《憲法》當中,對於人們表達情感也有這樣的保障,《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言論自由、表意自由是人們將自己內心所想或意見表現於外部的自由,是《憲法》賦予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地維護,讓人民真正地實踐自我。
顯然在電影裡,利比亞的領袖無疑是侵害人權的罪魁禍首,禁止人民哭泣、表達哀傷,沒有了感覺與愛,呼吸僅不過是時鐘的滴答聲。
少了邏輯程序,豈不是濫殺無辜,惡法亦法嗎?
對於教士所逮捕的「情感罪犯」不需要透過訴訟程序與審判,可以就地格殺或是直接火化,約翰感到深深地質疑,他向上級提出他的質疑:「少了邏輯程序的執法豈不是濫殺無辜?」,但上級只是告訴他,這是神父的旨意,神父就是法律……。
歷史上不乏有獨裁者自許其為法律的唯一解釋者,對他人發動戰爭與侵略,但如果今天這條法律很明顯違反了人權,那我們還需要遵守嗎?哲學家漢娜·鄂蘭曾提出一個概念:「邪惡的平庸性(the banality of evil)」,她在1961年前往耶路撒冷出席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的大審判,他曾將上百萬名猶太人推入地獄,漢娜在聽到他為自己抗辯後,她覺得阿道夫身上有一股極端的邪惡、一種出於不加思考、平庸的邪惡。
法律的基本觀念應該要符合「正義」與「衡平」,如法律背離了這樣的基本觀念,法律就成為「惡法」,如果繼續放任惡法繼續為之,豈不與暴力統治沒有兩樣。在電影中,主角最終選擇反抗並消滅了利比亞的領袖及其黨羽,但面對惡法,人民是否具有反抗的勇氣,在不同的時空背景之下,實在很難對此非難。
《重裝任務》作為2002年上映的電影,有許多發人深思的內容,電影裡面的格鬥場景也十分精彩,非常推薦大家有空時找來觀看。
文/法操司想傳媒
由《蝙蝠俠》主角克里斯汀·貝爾所主演的《重裝任務》,故事背景發生於第三世界大戰之後,利比亞開創者(人稱「神父」)開發出一種精神藥物「Prozium」用來控制人民的情感,施打此款藥物之後,會使人麻木不仁、感受不到喜怒哀樂。神父認為所有戰爭與犯罪的根源來自於人民的情緒波動,因此神父以維持和平為名義,強迫公民每天要施打Prozium,藉此打照一個沒血沒淚的國度。
倘若拒絕施打藥物,「教士」將會將之拘捕,而主角克里斯汀·貝爾所飾演的約翰·普雷斯頓正是由利比亞所創立的教會組織「耶和華」中等級最高的教士成員之一,他們的任務就是找出「情感罪犯」及其所藏匿的「情感載體」如畫作、詩集或是音樂唱片。
因為哭泣而被逮捕,因為夢想而入罪。
在一次任務當中,約翰無意看到他的搭檔私藏一本詩集,便意識到他的搭檔可能是「情感罪犯」,在見到搭檔毫無避諱地在他面前閱讀起葉慈的詩集,且朗讀《他想要天國錦衣》中的詩詞:「但窮苦的我,只剩下夢想,而我已將夢鋪在你腳下,輕輕地踩,因你正踏在我夢想之上」,約翰別無選擇的開槍將他的搭檔「就地執法」。
約翰在送走搭檔後,他錯過應該定時服用的「Prozium」,意外發現自己也是有七情六慾,隨後他才正視自己的感覺,開始對搭檔的死而感到愧疚,也因為其他情感罪犯遭到處刑而落淚,遭到教士的拘捕。
但追根究柢,人為什麼要因自己表達情感而入罪?在人權的基本理論當中,不論種族、性別、社會階級皆應享有權利,不但任何社會或政府不得任意剝奪、侵犯,甚至應積極提供「個人表達和發展的機會」,以達到尊重個人尊嚴及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標。
而在我國《憲法》當中,對於人們表達情感也有這樣的保障,《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言論自由、表意自由是人們將自己內心所想或意見表現於外部的自由,是《憲法》賦予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地維護,讓人民真正地實踐自我。
顯然在電影裡,利比亞的領袖無疑是侵害人權的罪魁禍首,禁止人民哭泣、表達哀傷,沒有了感覺與愛,呼吸僅不過是時鐘的滴答聲。
少了邏輯程序,豈不是濫殺無辜,惡法亦法嗎?
對於教士所逮捕的「情感罪犯」不需要透過訴訟程序與審判,可以就地格殺或是直接火化,約翰感到深深地質疑,他向上級提出他的質疑:「少了邏輯程序的執法豈不是濫殺無辜?」,但上級只是告訴他,這是神父的旨意,神父就是法律……。
歷史上不乏有獨裁者自許其為法律的唯一解釋者,對他人發動戰爭與侵略,但如果今天這條法律很明顯違反了人權,那我們還需要遵守嗎?哲學家漢娜·鄂蘭曾提出一個概念:「邪惡的平庸性(the banality of evil)」,她在1961年前往耶路撒冷出席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的大審判,他曾將上百萬名猶太人推入地獄,漢娜在聽到他為自己抗辯後,她覺得阿道夫身上有一股極端的邪惡、一種出於不加思考、平庸的邪惡。
法律的基本觀念應該要符合「正義」與「衡平」,如法律背離了這樣的基本觀念,法律就成為「惡法」,如果繼續放任惡法繼續為之,豈不與暴力統治沒有兩樣。在電影中,主角最終選擇反抗並消滅了利比亞的領袖及其黨羽,但面對惡法,人民是否具有反抗的勇氣,在不同的時空背景之下,實在很難對此非難。
《重裝任務》作為2002年上映的電影,有許多發人深思的內容,電影裡面的格鬥場景也十分精彩,非常推薦大家有空時找來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