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藝人涉未成年強制猥褻,中檢不需主動偵辦嗎?

  • 2023-06-22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HelenHates Peas)
文/法操司想傳媒

台灣演藝圈 #metoo風波越演越烈,近期藝人黃子佼遭爆10多年前強吻未成年少女並拍攝上半身裸照,黃子佼也拍影片承認性騷擾等情事。根據新聞描述,黃子佼的行為可能涉嫌強制猥褻罪、強制罪或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法律追溯期均為20年,其中,強制猥褻罪最重可判5年徒刑,加上被害人當年僅17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將加重2分之1刑責,因此黃子佼最重刑責可能為7年半的有期徒刑。
 
強制猥褻罪與強制罪法律追訴期為20年
 
根據被害人描述,黃子佼違反她的意願強吻被害人已經涉及《刑法》第224條第1項的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事發地點在黃子佼的車內,也很有可能觸犯《刑法》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另外,由於事發時被害人為未成年少女,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少年是12至18歲」之人,同法第112條規定「加重其刑2分之1」,因此,若黃子佼遭認定觸犯強制猥褻等罪,其最重可判刑5年,加重其刑2分之1後,最重可判7年半。
 
強制猥褻罪與強制罪法律追訴期均為20年,黃子佼若是10多年前涉嫌此案,檢察官現在仍可依法偵查。
 
非告訴乃論之罪,中檢卻不主動偵辦?
 
強制猥褻罪與強制罪都屬於《刑法》當中的「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在期限內起訴並由法院審判。
 
由於事發地點為台中市,應為台中地檢署主動偵辦,但台中地檢署在接受媒體訪問時卻表示,「尚未接獲任何資料,若有違法事證,將依法偵辦」。
 
事實上,非告訴乃論之罪,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道後,就一定要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始偵辦調查,進而決定要不要起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就可能會構成《刑法》第127條的瀆職罪。
涉未成年強制猥褻罪行重大,檢調單位應積極主動偵辦
 
演藝圈#metoo風波逐漸擴大,面對黃子佼涉嫌強制猥褻罪、強制罪或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情節重大,法操呼籲中檢應積極主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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