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櫃哥櫃姐們的勞動權益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百貨公司的罰則琳瑯滿目,例如(遲到)沒參加早會、空櫃被抓到等,有些百貨公司就罰蠻大的。
不過簽約是百貨公司與廠商簽約,因此百貨公司開罰的對象應是廠商;但有時會遇到櫃哥櫃姐不想讓公司知道、或是公司教育訓練很成功──於是有被開單就鼻子摸摸自己繳掉。
常見的另一種情形是,廠商被開單繳款後,從與罰單有關的櫃哥櫃姐薪水中扣除。這會踩到兩條勞基法條文:第22條2項(輕)與第26條(重)
勞動基準法
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此時要注意以下兩點:
(1)是否已釐清責任(並做成書面紀錄)以符合比例原則,以及
(2)是否經員工同意由薪資中扣取。
但光跟員工釐清責任這段恐怕就有爭議,即便勞資都ok也不代表勞檢同意未違反前述兩條之一;
因此實務上會建議繞過有爭議的部分,採取以下作法:
一、釐清完責任後,薪資仍全額給付,責任賠付由員工另行以現金/轉帳支付
二、一樣是釐清完責任後,薪資仍全額給付,責任賠付從該員工之考核獎金、或年獎/紅利等非工資科目減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