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什麼是「一例一休」?週六放假的小確幸沒了?

  • 2016-10-28
  • 宗鼎法律事務所 吳宗樺律師

文/宗鼎法律事務所  吳宗樺律師

2019.10更新:勞動基準法第36條經過兩次修正(分別於2016年12月15日、2018年1月31日),最終修正結果與行政院版草案相同。

近日,由於執政黨與在野各黨,針對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應採「一例一休」(行政院版本)或是「一週二例」(立法院版本)的議題,雙方立場互異、各執己見,因而吵得沸沸揚揚。

然而,「一例一休」與「一週二例」到底有何區別,其實有許多民眾都還不甚明瞭,所以筆者以下簡單介紹兩者的差別:

要了解「例」與「休」的差別,就要先了解現行法以及修法後勞工的假期種類:

1. 例假日:

即「一例一休」或「一週二例」的「例」。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每週至少應有一天例假日,例假日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別因素,否則雇主不可要求勞工加班。如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別因素而須加班,雇主不僅應付兩倍薪資,還要讓勞工補休。

2. 休息日:

即「一例一休」的「休」。所謂「休假日」依照行政院所提出之修正草案,勞工在「休息日」原則上不用上班,但雇主亦可與勞工協議加班,且不用讓勞工補修,加班費用則依照出勤時數計算。

3.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單位工作滿一年時,依年資享有特別休假的權利,也就是俗稱的「特休」,每年度的特別休假勞工應該在當年度休完,未休完者,可按天數換發日薪。
(編按:特休規定已於2016年12月31日後,修改為工作滿6月就有3日的特別休假。2018年3月1日起,勞雇雙方可以協商將未修完的特休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4. 國定假日:

即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依現行法規勞工應休假,但雇主亦可與勞工協議出勤,勞工可選擇領兩倍加班費或換取補休。國定假日依照目前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一共有十九天,但行政院所推動的修法草案擬將國定假日砍為十二天,也是引起在野黨與勞工團體強烈抗爭的原因之一。
(編按:2016年12月31日後,政府希望讓公務人員及勞工之應放假日趨於一致,因此修法刪除原勞基法規定,而悉以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為準。詳參:【勞基法專欄】國定假日篇)

依照以上說明,所謂「例」(即例假日)與「休」(即休息日)」最大的差別就在於:例假日除非有重大事由,否則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加班;休息日則可由勞資雙方協議出勤,且不用讓勞工補休。

行政院版本的「一例一休」,部分勞工可能變成「週休一日」?

行政院所推動的「一例一休」雖然對外是以「落實週休二日」作為修法的理由,但實際上未來在「一例一休」開始施行之後,可以想見的是,部分勞工可能因為經濟上的弱勢,被迫接受雇主要求在周六上班的工作條件。而且雇主基於其談判能力的優勢,也有可能利用降低約定工資的方式,剛好抵掉週六派工所增加的加班費成本,如此一來,雇主將得以同等工資,變相地使勞工的一週工作日變成六天,即所謂的「週休一日」。

為落實「週休二日」,修法應以「一週二例」為原則

為真正落實「週休二日」,勞動基準法的修正應以「一週二例」為原則,並針對部分行業的彈性派工需求,增訂例外情況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為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所明定。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上開意旨,自應立法保障勞工對於工資、工時、休假等權益之最低基準,以防止勞工被剝削。

為推行「週休二日」,本次勞動基準法的修正案,行政院不採簡單、明瞭的「週休二例」方式,反而自己發明了一個複雜、難懂的「一例一休」,理由無非是為了兼顧部分行業的彈性派工需求,但如此一來,卻使得其他不具有彈性派工需求的行業,也取得合法要求勞工週六上班的法源依據。

所以,為了真正地落實「週休二日」,以「週休二例」為原則,並針對部分行業的彈性派工需求,增訂例外情況即可(可參考方向如註1),而非把「例外變原則」,用個奇怪的「一例一休」,反而使大多數勞工週六休假的小確幸,產生被沒收的風險。

註1:

舉例而言:部分企業如有特殊需求,可參考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的設計,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入指定行業,以勞資協商依法定標準變更工作時間,或針對企業特殊需求,增訂適當的彈性派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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