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現場】法院對馬英九公平,還是對陳水扁公平?

  • 2017-11-02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臺灣自從1996年開始總統直選,至今三位總統於卸任後,都曾遭遇司法追訴或審判,然而這些案件當中,偵查的程序、法院的審理真的公平嗎?為何時常被人們質疑有標準不一致、理由相衝突、見解有出入的地方?

為此,永社、法操、綠色逗陣、陪審團協會共同主辦,「法院公不公平?以前總統案件為例」的系列座談會,特別邀請綠色逗陣理事長陳師孟教授擔任主持人,並由基隆地方法院陳志祥法官、臺北地方法院洪英花法官、鄭文龍律師、政治大學法律系林佳和副教授及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副教授學者等多位專家,就其中所涉及的程序和法律爭議加以分析,希望可以透過本次座談會,讓社會各界更進一步地釐清司法的見解和相關的法律。

扁案:實質影響力說

基隆地方法院陳志祥法官,開門見山地以「扁案審判之違法」作為分享的標題,並從權力分立的角度去看陳前總統的案件,陳法官認為,關於賄賂,「職務上行為」是立法者所明定的,並沒有「實質影響力」一說的解釋空間。依刑法第121條明文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副教授提到,實務所採的「實質影響力」,是參考日本的說法。但「實質影響力」一說,真的可以用在台灣的司法環境嗎?吳教授提到,日本是內閣制的國家,首相可以管到各部門,但根據憲法我國總統有什麼權利?另外,日本的刑法跟我們並不完全相同,日本並沒有圖利罪,所以對於高層公務員才會擴張處罰非職務上的行為。陳志祥法官認為,法院以假見解的名義,就是為了判陳水扁有罪。

馬案:總統院際調解權

政治大學法律系林佳和副教授認為「扁案,是把政治問題拿到法律上解決;馬案,是把法律問題拿到政治上解決。」馬英九教說洩密案,法院以總統有憲法所賦予的「院際調解權」為由,判馬英九無罪。林副教授從憲法角度出發,認為馬案的唐法官雖然很優秀,但是唐法官誤用了憲法44條。

憲法第44條所保障的是「政治權」,非司法權。從大法官針對NCC和偵調會的解釋看來,機關間的職權劃分,一直都是法律問題非政治問題。如果總統認為機關間有問題,林副教授提到,此時應該與德國相同,提起憲法法院,讓法院來解決。

同樣的政治高權行為(政治問題)也不應該拿到法律上解決。林佳和副教授舉出美國的例子,去解釋何謂政治問題?對台灣非常友善的高華德參議員,因為卡特總統單方毀約,中止中美防禦協議,高華的參議員因而提告。(Goldwater v. Carter)但美國法院並沒有處理這個問題,法院認為,就算卡特總統很不道德,就算我個人很支持中華民國,但是法院要克制,這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程序上:兩位前總統有被公平對待嗎?

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副教授則提到,「法院不公平」,這是肯定句,非疑問句。但吳副教授認為,我們該去思考的是,馬英九是否該獲得相同的對待,應該先去審視法院對陳水扁不好,是否合法?

台北地方法院洪英花法官舉出,扁家有四大案,全部被換法官,金融案件併入普通案件。這樣的做法不僅違背刑事訴訟法,也違背了憲法法定法官原則,同時也違背了台北地方法院分案要點。但台北地院庭長審核小組,忽略了這個問題,司法院大法官第665解釋,並沒有看懂台北地方法院分案要點,而做出不合憲、違背司法正義的憲法解釋。

鄭文龍律師提到,先不論陳水扁和馬英九案件的審理結果,單從羈押這件事就可以看到,陳水扁前總統一卸任,就馬上羈押,且一直羈押至執行。這樣的做法,在司法實務上,是合理嗎?

羈押有羈押的要件,但特偵組是先準備好的羈押聲請書內,都認為陳水扁並「沒有逃亡之虞」。但蔡守訓法官,仍然下羈押裁定,認為陳水扁有逃亡之虞,理由是因為陳水扁是卸任總統,有實質影響力,熟知逃亡管道。

鄭文龍律師不禁質疑,連檢察官都不敢編這種理由羈押陳水扁,法官竟然自己編此理由。另外,若以卸任總統這點,馬英九也是卸任總統,他也同樣有實質影響力,同樣熟知逃亡管道,但馬英九並沒有因為是卸任總統而被羈押。

「特赦權」除了是權力,也是責任。

洪英花法官強調特赦是再審和非常上訴以外的第三種特別救濟管道,特赦的目的在匡正司法的不正義。洪英花法官舉出我國行憲以來總共進行6次特赦。李登輝前總統任內的特赦是第4次,針對美麗島事件特赦9人,使其等罪刑均消滅,此舉受到國際高度肯定。而第5、6次的特赦,是由陳水扁前總統進行,這幾次的特赦,將特赦從恩威色彩演進成匡正司法不公的功能,也朝人權推向一大步。

洪英花法官認為,冤錯假案,重大侵害人的權利。並認為總統府好像不了解特赦權的意義。「『特赦權就是總統的司法權,它的發動權雖在總統,但此發動權僅係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的「建議權」而已,不能和〝一切都是朕說了算〞劃上等號。』特赦除了是總統的權力,更是總統的義務,也是責任!」在履行這項責任時,該考慮的是人權。如同法官在判案時,只會看人權及法律,不會去看民調或其他因素,只能依法審判,否則就是恣意妄為。

台灣的法治社會,是否慢慢的崩解?

林佳和副教授提到台灣有「末日威瑪」的頃向,意見不同的人不在言論市場上發表,直接在街頭上用暴力對待別人。例如之前台大學生不滿「中國新歌聲」,在台大田徑場上舉辦演唱會活動,發起抗議行動,中華統一促進黨統的暴力行為。另外就是政治司法,法官在跟自己意識形態相同的,輕輕放過,只要意識形態不同,小案件仍然大動作的伺候。這是非常值得我們去省思的一點。

台灣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度,高達85%。會有這樣的狀況,我們是否該深深地去思考,司法究竟出了什麼問題?法學界有一句話:「法官做出的判決,應該要被人民接受」。並不是因為法官高人一等,不是因為法官有優勢地位、有權力,而是因為法官說明的是法律,法律讓法官對於有爭議的案件,能夠有說最後一句話的權力。但若台灣的司法,仍然壟罩在政治司法的陰霾下,這樣法官說最後一句話的權力,就會大大的被質疑、大大的不被信賴!

就如同鄭文龍律師所述,台灣社會需要理性辯論,不是只有藍綠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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