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現場】讓專家們告訴您:「限制出境」有什麼法律依據?

  • 2017-11-24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限制出境」在司法實務上,經常作為「羈押」的替代手段。但每當有重大案件發生,限制出境就會變成熱門議題,最主要的原因在於「限制出境」並沒有任何法律規範。身為法治國家,這樣的狀況是非常的不合理的,因此財團法人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特別於2017年10月24日舉辦「法治主義下『限制出境法制化』研討會」,邀請專家學者,從學說面及實務面討論限制出境的相關議題。

座談會討論內容全面,涵蓋實務與學說

本次座談會,邀請了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董事長城仲模作為主持人,並邀請柯建銘立委、蔡易餘立委針對未來立法的進程分享;邀請實務界錢建榮法官、陳志祥法官、謝協昌律師、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律師、法務部陳明堂政務次長發表目前實務的對於限制出境的作法;學界則是邀請胡博硯副教授、張明偉教授、陳志龍教授、王乃彥副教授從法學理論出發,深入探討限制出境該如何修法等問題。

立法面:已由委員提議修正草案,進入院會討論。

本此座談會的隔天,就要進行限制出境有關的院會討論。柯建銘委員提到,雖然本次是委員個人的提案,但限制出境,是非常強的處分權。除了需要立法明文規定以外,是否需要絕對令狀也是需要討論的問題。立法院目前的審查,應該不是終極版本,司法院和法務部需要先有共識,最後法要如何形成,還是需要時間。

而本次也有提出修正草案的蔡易餘委員提到,本次修法的方向,期望偵查中檢察官、審理中法官,可以很明確地去裁示限制出境的時間,並立法明定限制出境有期間、次數的限制。另外針對防逃手段,應該要更詳細的規劃,否則就算限制出境,仍有許多人成功逃走。。

實務面:限制出境什麼時候會解除?偵查?審理中?確定後?

檢察官在偵查中,就可以限制住居,所以實務上檢察官也會做出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但檢察官這樣的處分會持續多久呢?答案是,持續到民眾出國發現自己被卡在國門內的時候。

錢建榮法官提到,過去檢察官起訴後,並不會處理限制出境的處分,而進入審理後,法官通常也不會去撤銷。這個限制出境的處分就會一直延續下去。曾經發生過有民眾到要出國的時候才發現自己被限制出境,但二審、一審、檢察官都沒有人要承認是自己做的。

錢法官提到,現在檢察官的作法會定起訴後一段時間,限制出境的效果就會消失。另外透過院部協調的方式,送執行的時候,司法機關電腦連線入出國移民署,解除限制出境。但當事人全部都沒有收到公文,他沒有辦法不服、不知道期限、不知道原因。

學說面:限制出境一定要法官作成嗎?

其實大家對於限制出境該立法這件事,並沒有爭執。但是該怎麼立法,才是重要的關鍵。 因為限制出境侵害人民自由甚鉅,究竟是檢察官就可以做成還是需要透過法院審理後做成,本次座談會似乎也沒有結論。

羅秉成律師提到,這是我國檢察官屬性之爭的問題,究竟我國是否要賦予檢察官強制處分的權利?目前我國檢察官所擁有的強制處分權,只剩拘傳權及限制出境的處分權。而羅律師認為,既然現在實務以限制出境作為羈押替代措施,現在檢察官已經沒有羈押權了,當然羈押的替代措施也應該要法官保留。

張明瑋教授,認為在制度上能夠有多一點的彈性。張教授提出,限制出境予羈押相比,仍有其程度上的差別。關於限制出境是否需要全面採取法官保留,是可以進一步思量的。我國應該具體就犯罪類型,做出不同的限制出境規制。一般案件可以採取較簡便的法官保留,而重大案件在轉變成嚴格的法官保留。

本次最談會涵蓋內容廣泛,每位專家也都提出了許多的建議,希望能作為日後修法的參考。從這次座談會,我們可以明確的知道,限制出境是沒又任何的法律依據的,而現在立法院也要進行相關的修法,就讓我們繼續關心此議案,讓我國的法治能夠更加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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