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現場】什麼!刑事訴訟法要修改99條?─朝金字塔訴訟邁進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8.6.28進度更新:司法院發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改革建構完成新聞稿,依據司法院的草案,「刑事訴訟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修正53條、增訂39條、刪除15條,共計107條。 「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修正33條、增訂33條、刪除10條,共76條;「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修正 67 條、增訂 32 條、刪除 2 條,共 101 條。
2018年1月底,司法院正式公告了刑事訴訟法的修正草案,宣告未來台灣刑事訴訟將朝向「金字塔型訴訟結構」邁進。
這樣的修正是自民國84年、88年召開司法改革會議以來,十分重要的目標,也是台灣刑事訴訟十分重要的里程碑。司法院也在2月7日召開公聽會,邀請審檢辯學一同探討草案的內容,就讓我們來看看吧!
準備修改一共99條的草案到底修了什麼?
由於過去對於本次針對二審上訴的「具體理由」為何,僅是程序上要求,容易產生濫行上訴的情形。同時加上二審是覆審制、三審又有駁回權限,導致案件來來回回,因此促成過去數次修法。
本次修法將案件分流為死刑、無期、最輕本刑五年以外之罪、及否定犯罪情形的「深流」;及前面以外的「淺流」。並在案件進入法院前,規劃所謂的「節流」途徑,擴大緩起訴對象、期間;規劃偵查中的協商程序;維持簡易判決處刑;簡式審判程序的擴大;審判中協商程序。最後透過分流及節流後留下的深流案件,就會進入金字塔型審理程序。
第一審方面:增設案件審查程序、強化強制辯護、貫徹傳聞及違法證據排除法則、及失權效規定。
二審方面:參考過去法院及大法官解釋見解,明定上訴二審事由、強化強制辯護、及貫徹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拔除原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即便罪名變更,刑度也應受前審限制。
三審方面:將上訴事由嚴格化、採取「許可上訴制」、強化強制辯護、言詞辯論常態化、由最高法院作成終局判決的案件,判決將附記法官的不同意見書。
檢察官方的不同意見
檢察官協會呂丁旺主任檢察官認為:「根據美國的研究,若增設三審法官的不同意見的表述,可能會導致司法判決的不安定,被告可能會用此意見建提起非常上訴等救濟,使案件無法終結;若現行最高法院反覆發回的狀況仍繼續存在,金字塔型結構沒有意義;二審改採續審制,卻留有許多例外,實務操作結果是否又會回到覆審制?」
法務部檢察司郭峻豪檢察官認為:「本次草案檢察官角色變的非常重要,但實際運用的是檢察官,是不是可以參考檢察官?例如:草案將徵詢被害人意見作為緩起訴處分,但若被害人都不來表示意見,要怎麼給緩起訴?同時,草案可能會造成檢察官案件量增加,人員是否充足?現行實務法官量刑偏輕,若是不拉開法官和檢察官量刑的差距,是否會造成被告不願進行協商?
增設調查證據限制級失權效,是否與第一審成為堅實事實審有正相關?修正草案增加上訴限制,若是第一審調查證據無法落實,人民訴訟權是否得以維護?草案許可上訴制的『具有原則重要性』是什麼,是否不明確?」
法官方的不同意見
新北地院賴昱志法官認為:「草案第270條之2規定,是否會導致相當透露法官的無罪心證;若案件又進入二審,則原先透漏心證的法官要不要迴避;全面強制律師代理,公設辯護人人員是否充足?」
法官協會江振義理事認為:「通常程序強制辯護制度的貫徹,這樣的程序精緻化的結果,可能導致案件更加冗長:各審級法官的案件可能增加,法官的員額是否會有不足的情形、是否增加法官總員額?」
律師方認為
台北律師公會尤伯祥常務監事認為:「原則上同意本次的事實審一審,但卻沒採起訴狀一本制度;關於證據法則部分,應該也要落實;審查程序明文化,大體上不反對,但法院可以依職權為調查等等規定,有高度的疑慮,即便被告否認犯罪也可能會多次開庭,同時沒有換股機制,是否會造成道德疑慮;經審查駁回後,檢察官可以反覆起訴,是否應該要有上限;準備程序部分,法院常常不只調查證據,有時根本就是在為訊問,規範得為訊問是否會導致這個問題更加嚴重;第270條之4規定法院得要求被告提出文書,是否會造成不自證己罪原則的違反;得針對案件資料要求機關提意見,證據性質是什麼?
二審上訴方面:許多條文中「不得已之事由」部分,可否改成「不可責於被告之事由」,否則對被告太嚴苛。
三審上訴部分:第337條第2款及第3款是否可直接改成「違背大法官解釋、人權公約等等」,取代判例;第389條規定,為何違反大法官解釋及人權公約等不一定要辯論?
偵查中協商部分:目前沒有偵查中閱卷制度,律師、被告要怎麼和檢察官協商?」
司法院回應
法官員額部分:正在促成總員額法的突破,將重新評估相關人力數據,並進行統一檢討。
公設辯護人部分:目前會先將公設辯護人缺額填滿,日後代總員額法突破再行商議,但會再進行評估。
人員部分:將縮編最高法院人力至14位法官、同時因採嚴格續審,也縮編高院的人力、並調配人力至地方法院;同時,也與法務部等協商,希望案件不要進入法院。
檢察官人員部分:目前也請法務部評估,希望一併進行處理。
草案270條之2駁回起訴的問題:是否會透露法官心證,其實是技巧的問題,就算要拚無罪,也會在書狀上表達。其實在會議中也多有爭論,結論上在各界不同角度中,採一個比較折衷的作法,並賦予被告自行評估的權利。同時,國是會議做出的意見其實更為嚴格,現行已經較為折衷。
另外,其他條文有關「不得已之事由」是否過苛的問題,也可以在實務運作上討論如何適用。
偵查中協商是否能閱卷的問題:這個問題已經討論很久,但檢察官方認為,實務上應該會提出相對應的資料讓被告或辯護人參考,如果明定的話,將可能會導致檢察官不願協商。林超駿老師則認為,協商可否閱卷問題十分尷尬,我國組織與美國並不相同,但已經在案源限制,並非重罪也可以進來,所以還算可行。
緩起訴徵詢被害人意見部分:目前也在研擬被害人的意見陳述機會,使被害人的意見能夠早期進入。
準備程序的訊問問題:目前已經有些決議已經在處理,且草案只限於「程序事項」,希望能解決這個問題。
第一審變成堅實事實審的問題:經過多年累積,目前事實審已經較過去堅實許多。證據法則部分如何落實,已經有其他小組在討論中,並陸續在處理中。
關於第一審沒有起訴狀一本的問題:由於實務上變動大,目前沒有統一意見,但國民參審制度下,已經在部分案件中適用,但其他案件仍須考量。
二審可能變成複審部分:嚴格說是改採「事後審兼嚴格續審」,但是否會產生裡外變原則的問題,要實施後才知道。
三審附記不同意見部分:有疑慮,但同時也是回應司改會義的精神,採取保守見解限於定讞判決。
三審上訴審查問題:林超駿老師認為,現在的草案採取日本法的設計模式,而且也有許救濟方式,應該值得觀察。
第三審言詞辯論問題部分:目前草案是將大家認為較為重要的部分、及最高法院已經在作的部分明文。
法院量刑過輕問題:以前就開始在說量刑過輕的問庭,目前有在規劃量刑趨勢系統,希望能齊頭並進改善這邊的問題。
另外,關於其他配套措施,目前也有其他單位在同步進行,也在進行全盤性的檢討,希望能在未來一次性、或陸陸續續進行修正,使相關配套措施能一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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