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現場】【大學生必備法律小知識】打工篇:打工契約面面觀

  • 2017-01-25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未滿20歲所訂立的契約有效嗎?

同學於求學階段時,除了念書以外,也有不少打工經驗,而對於未滿20歲所簽訂的勞動契約,依民法第79條可知,原則上需經過法定代理人允許,若未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簽訂時,效力未定,若法定代理人不承認時,該契約不生效力,而法定代理人不承認時,除了以電話告知,亦可以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告訴對方,而用信函的方式,若往後需要舉證時也比較方便。

訂立契約須要提高注意!

高宏銘律師也進一步指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所簽訂的契約,應先審視契約內容再決定是否承認,因為公司可能事先已經擬定好一分契約,然後直接拿給受雇者簽訂,若契約內容的規範對於受雇者不利,受雇者因沒有可以商討的空間,可能蒙受不利。而契約之成立方式,並不以書面為必要,以口頭之方式亦無不可。

現今法律對於工資和工時的規定如何?

談到工作,不免會優先想到自己的薪水和工時長短。首先,對於雇主所發給的薪資是否合乎規定,按現行基本工資的規定,月薪為21009元;時薪則為133元,若低於則不符合法律規定。

又對於工時的部分,《勞基法》第30條規定,每周正常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第32條亦規定,每月加班不可超過46小時,加班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此外,第35條規定,每工作4小時要有30分鐘休息時間。

高律師也舉例,像餐廳或百貨公司這樣的行業,在用餐時刻或假日常常會因為人手不足,所以會忽略工作4小時須讓勞工休息30分鐘的規定,因此實際上要運作上有困難。但此規定屬勞工權益,勞工亦可主張,但若有必要時,還是由勞雇雙方協商為宜。

勞保、健保一定要保?

在現行的規定中,事業單位原則須替勞工投勞保,即使只是工讀生,也必須投保,除非該事業單位只有5人以下的情況,這時候則可不必單獨設定勞保單位,而勞工若有生育或者是失業的情況時,勞保就可以發揮作用,提供一定的補助。

而對於健保的規定,為強制納保,縱使只是短期打工也必須投保,若只是短期性的工作,可不需將健保單位移轉,而是寄投於父母所工作的事業單位。

其他需留意的小地方

(一)勞工安全

有鑑於新聞曾報導過,某位學生在打工時,因為地板濕滑,導致被端送的熱紅茶燙傷,因勞基法規定,雇主須提供勞工工作時必要的安全保障,若違反規定則屬違法。

(二)工作規則

勞基法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員工薪資,不過事業單位內部通常也會訂立工作規則,若勞工遲到時,將會受到扣薪的處分,該規定則屬合理規定,但是如果規定不符合比例時(如遲到10分鐘扣半天薪水),則屬違法。

(三)颱風天該不該出勤

在夏秋多颱之際時,常常會因為颱風來襲卻不知道該不該出門上班,若當地縣市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課時,公司仍通知需上班時,勞工是可以拒絕,但當天工資不予發給。

(四)個人證件需隨身攜帶不離身

如果今天去面試時,公司要你提供證件或存摺正本時,此公司有問題的可能性較大,因為一般正派公司不會有此作法。電視時常報導,有人求職時因提供帳戶、存摺、帳戶、提款卡或密碼,而收到檢察官傳票,這時才知道自己成為詐騙集團的共犯,對於公司若要你提供這些東西時,須提高警覺。

(五)公司要求先買東西才錄取是否合理?

而在求職時也才會遇到,公司要求先買產品才予以錄取,該要求並不一定違法但是存有疑慮,因工作是屬勞雇關係,購買產品為消費關係。若公司(如速食店、仲介等)要求制服費要自己出,此問題則較無疑問,但仍需注意該公司評價。

消彌性別歧視,要求平等工作及環境

依現行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可知,該法所保障的對象並無針對特定性別,也就是要讓任何人進入職場都可以受到保障,如果今天在求職廣告單看見有限制性別,可能是會違法。但是,如果工作性質較特殊(如:女性內衣店)則屬合法,而對於大家常聽到的同工不同酬的規定,在第10條中也有明文規定,若不是因為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的話,也不能有差別待遇。

而對於公司會與勞工簽訂所謂的「單身條款」契約,也就是勞工有結婚、懷孕的情況,則必須自行離職或公司會將其解雇,在第11條中也明文規範,對於這樣的契約或約定是不具有效力的。而女性因為有生理期,第14條也有規定,請假時不需附診斷證明,而此規定屬於女性的權利,不屬於性別歧視。

而為了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對「性騷擾」也有一定的規範,在第13條更規定若雇用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應訂立相關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事業單位只要知道內部有性騷擾情形時,就應該立刻處理,此條乃法律所課予的法定義務。若遇到性騷擾時,也可以依下列流程進行申訴:

另外,我們也常在媒體看到類似報導,某些主管利用自己的權勢或機會,對勞工有性騷擾的行為,或肢體接觸,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中,也有明文規定,若有涉及到性侵害時,亦可能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的規定,性騷擾在判斷上雖有不容易之處,但對於自身的言行舉止仍須加以注意,若自己或他人因不當言行感覺不舒服,可能會觸犯本法。

附註:

本文由法操創辦人高宏銘於2016.12.7受邀至康寧大學演講之演講記錄整理、補充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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