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現場】《國民法官,法庭新時代降臨?》座談會現場摘錄

  • 2018-04-20
  • 法操司想傳媒

國民法官研討會現場

 

 

文/法操司想傳媒

西元20180328日晚間,法操與台灣永社、台灣陪審團協會及台北律師公會等單位,一同舉辦了今年度第一次的論壇。本次論壇的主要討論去年底一公佈就引起熱議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究竟在學界、實務界有什麼不同的聲音。現場請到了台灣永社理事吳景欽副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系王乃彥副教授、台北律師公會監事尤伯祥律師、及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律師一同討論。除此之外,現場還有當時參與法案研議的陳思帆法官在場旁聽,也受邀分享了自己的想法,可說是額外的收穫。

王乃彥老師:台灣制度與日本不同,有些制度需要調整

會議由王乃彥老師介紹日本制度與台灣制度的不同點開始。王乃彥老師的發言大致可歸納出幾個問題:

  1. 日本採用訴因制,與我國本於犯罪事實單一性來決定審判對象不同,在遇到裁判上一罪的狀況時,就有可能出現沒辦法處理的狀況。
  2. 草案第76條規定,國民法官可以再告知審判長以後自行或請求審判長進行訊問,如果這個時候問出新的事實,是否容許作反對詢問嗎?如果可以要誰來做呢?如果剝奪這樣的權力可能就會有違憲之虞。
  3. 承上的問題,若是有國民法官問出了關鍵問題,會不會產生國民法官之間的「意氣之爭」?又國民法官的介入會不會打亂原被告的訴訟步調?且若國民法官沒有從詢問中得到答案,是否還能維持中立?
  4. 我國目前二審採取「複審制」,如果上訴到二審,法院應不應該審理?如果要審會不會產生法理正當性和民主正當性的衝突?
  5. 從被告角度看,被告可不可以捨棄不要國民參與審判?國民參與審判以後被告會不會承擔更多風險?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在事實認定上會以更嚴格的角度看待,但一旦被國民法官認定有犯罪,對報告刑度會不會有影響?
  6. 目前大多的案件還是地院在處理,但集中審理十分耗費時間和精力,普遍交給地院可能會造成訴訟不經濟等。

最後王乃彥老師強調:國民參與審判是好事,可以透過國民參與合法化、正當化但如何表現才是重點,人民的想法與法理正當性有時會出現衝突。

張靜律師:採取陪審制也可以解決許多問題

再來,陪審團協會的張靜律師為大家解說了陪審制與目前制度的差別:

張靜律師認為,目前選任方式及法律責任的問題差異都不太大,也不一定要在這方面做出不同。而兩制度間的不同點大約有下述幾點:

  1. 國民法官草案是人民與法官「合審」,而陪審制則是「分工」。大家關注的恐龍法官等問題,可能在國民法官制度下仍無法解決;相較之下,陪審制下法官完全碰不到事實認定的問題,就不會出現恐龍。
  2. 貪汙法官的部分,大多數會想送錢給法官是希望獲得無罪判決,只為了量刑輕一點而送錢的較少,陪審制由於法官無法決定有沒有罪,基本上也可以解決貪污法官問題。
  3. 打手法官的部分,國民法官制下由於法官仍有參與討論依然有可能出現打手;但陪審制因為法官沒有辦法介入,就很難操控審判。
  4. 陪審制可以解決一直以來法官過勞的問題。陪審制只需要1個法官就可以進行,人力縮減到1/3;在陪審制下法官可以不用寫判決書,節省寫判決書的時間;陪審制判無罪檢察官不能上訴也節省二三審的人力。
  5. 由於陪審制下檢察官遇到被告被判決無罪不能再上訴,這樣會讓檢察官在決定要不要起訴上更加謹慎。
  6. 我國目前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就已經不如當事人進行主義了,草案的模式就更為倒退,因為國民法官每個人都可以問證人,除了英雄主義的問題,將來可能變成11個人打1個被告。美國的話,是陪審員要寫字條請法官問,法官還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問,而且因為律師可以從法官的問法中知道法官心證,所以法官大多很節制,不太會有大家攻擊被告的狀況。
  7. 法官的指示違法會構成可以上訴的是由,陪審制之法官指示一定是在公開法庭做成,但國民法官制的話法官的指示有些是在評議室裡做成,不公開指示的內容,被告檢方該怎麼上訴?
  8. 被告是否有選擇權問題也要討論,陪審制給予被告選擇是否陪審的權利,但國民法官制並沒有。

吳景欽老師:怎樣的案件可以適用需要多多思考

接著張靜律師,吳景欽老師透過學者角度來跟大家分享草案的問題點:

  1. 我們必須要思考引進參審制的目的究竟為何?是要抑制法官的權力還是與法官對抗?會不會引進國民法官以後,反而是國民法官變成恐龍呢?
  2. 我國目前引進國民法官的制度,那刑事訴訟法要不要改?如果只有國民法官要改,其他都不動,這樣會不會變成一國兩制?
  3. 和前面說的一樣,目前草案沒有選擇權,為什麼一定要被告承受這樣有利或不利的狀況。同時,為什麼國民法官也要負擔這樣的義務?日本就有出現國民因為看到相驗照片受到心理創傷請求國賠,但國家要不要賠呢?
  4. 再來,目前的適用案件大多集中在經濟刑法領域,例如內線交易。但是以內線交易來說,要犯罪所得1億以上才會有7年以上的刑責,但要怎麼算就有問題。那如果沒有固定算法,不就變成檢察官在決定,可能出現檢察官恣意的問題。同時,也有可能出現法官也覺得怎麼算很麻煩,而依規定進行程序轉換為不行國民參與的狀況。是否該思考一下制度?或應該思考經濟刑法中1億元的規定是否合理?
  5. 許多問題上,例如證據能力方面,由於有專業性的問題,大多是由法官判斷,如果這樣還找國民近來,可能會變成法官在做法學教育,有對等嗎?
  6. 評議的問題,如果專職法官都認定有罪,但國民都認為無罪,理論上會是無罪,但法官真的會甘心這種結果而不干涉嗎?同時,目前模擬大多按表操課,流程都很工整,像這樣的問題根本就看不出來。

吳景欽老師建議,國民參與審判不一定要從刑事案件開始,也可以考慮從民事案件、甚至是人民勝訴率極低的行政法院開始施行,循序漸進。而主持人高宏銘律師也呼應吳景欽老師的說法,認為近來法官職務法庭被人民不信任,或許也可以考慮先從職務法庭開始引進。

尤伯祥律師:草案有進步的地方,但也有不足而值得改進的地方

吳景欽老師從學者角度討論後,尤伯祥律師也從實務工作者的角度分享他的觀察,他歸納出3處進步與5處退步:

進步的地方在於:

  1. 本次採取參審制,加入了國民表決,相較於之前提出的「觀審制」只有表意而不表決,可說是一大進步。
  2. 相較於觀審制採「卷證並送」,本次草案採取了「起訴狀一本」的制度。
  3. 本次的草案將定罪與量刑分離審理,改變法官量刑調查、量刑評議形同虛設的現狀。

需要改進的地方在於:

  1. 雖然採起訴狀一本,但訴因制度的相關條文卻沒有引進,反而保留了卷證併送制度下,變更起訴法條的規定。如果審理中發現罪名不對,訴因制度下,如果沒有追加變更只能判決無罪;但現在的制度下可能會變更起訴法條。在審理中途變更起訴法條,很可能因為攻防方法不同而必須重回準備程序,若是經評議後發覺要變更起訴法條,則需再開辯論,最終也很可能必須重回準備程序。無論上述哪種情形的變更,都會使國民法官必須先回家等待準備程序終結。對審檢辯而言,重回準備程序也許不是太大問題,但對國民法官而言,現在有空,等到再重回審判程序時,是否還能配合,就會有疑問。
  2. 我國引進日本三階段證據開釋,這樣的證據開釋方式把開釋當成爭點整理的方法,但是這樣可能出現檢察官隱匿證據的問題,雖然可以要求交出證據清冊,但看不出來是什麼證據,又要怎麼說明跟攻防的關係。而且現在可以透過閱卷知道全部的證據,但證據開釋制度卻反而限制被告的資訊獲取權,這樣的設計是否合理?
  3. 目前參審制都遇到難以解決法官對素人的權威效應,德國的實測就說自己的參審是花瓶。這個問題可以靠增加素人人數來解決,但草案目前設計只有6個素人似乎不太足夠。
  4. 同時從草案看起來,基本上並不相信人民,因此設計了中間討論制度。從之前模擬的狀況,幾乎每次的證據調查都會中間討論。中間討論太多,不僅浪費時間,同時也可能發生國民法官在前證據或證言經過討論而產生預斷,進而在看後面證言、證據時有所偏頗,也會使得法官得權威效應更嚴重。
  5. 前面得講者也說過的選擇權問題,給人民選擇權是十分必要的,不應將人民、被告當作增加司法公益目的工具,不應拿被告的生命為公益背書。

國民法官制度的施行還需要一段時間,法操這次請來的講者也為大家說明了許多制度上的問題,至於未來法案會有怎麼變化,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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