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現場】【法操論壇】食安到底刑不刑?

  • 2018-05-22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從2014年爆發食安風暴後,我國的食安法經過幾次重大的修正。實務上,也有越來越多的食安判決出現。但對於食安法究竟該怎麼罰,實務見解分歧。究竟我國的食安法,到底可不可以用刑法去處罰?

《法操》此次特別請到政治大學法律學系許恒達教授、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王服清副教授、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沈伯洋助理教授,帶您分析我國食安法的體系架構,台灣食安法規又能怎麼改善?

為什麼會有食安問題?

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沈伯洋助理教授提到,會有越來越多的食安問題,與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在1920年代以前,企業家大部分都沒有亮眼的學歷,他們想要做的,是讓消費者喜歡他們的產品。但是隨著經濟型態的轉變後,企業越來越喜歡用一致化的生產,壓低成本的方式。企業家開始不在意消費者,是否喜歡這項產品,因為他們可以用行銷方式去讓你喜歡它,但這不是食安出現問題的原因。

真正的食安問題源於1930年代經濟金融化後,企業進入多角化經營,決策者所在意的是能不能讓股價提高,而不是讓產品更好,討好股東比討好消費者更重要。只要讓消費者有一定的安撫狀態,只想要用金融的遊戲賺更多的錢。在這樣的模式下,食品安全就更加不被重視。

食品安全可以用刑法去處罰嗎?

關於食品安全是否應該用刑法去處罰,本次參與論壇的與談者們,一致認為,在沒有健康危害下的前提下,不應用刑法去處罰。但實務上已經做成最高法院第18次刑事庭會議,只要有攙偽假冒就會成罪。因為最高法院認為,消費者的知情權也是食安法要保障的範圍。

針對此點,政治大學法律學系許恒達教授提到,一個法條可以有兩個法益,其實已經是顛覆了刑法的概念。之所以會有保護法益的出現,目的就是在限縮犯罪。要確定終局保護的客體,而不是擴張犯罪。以詐欺罪為例,財產是犯罪的核心,意志自由只是附屬的利益保護。

刑法並非解決社會問題的社會機制!

明明是基因改造卻偽稱非基因改造、明明是低價油卻偽稱高價油、明明是非素食卻偽稱素食,這樣難道不構成假冒嗎?許恒達教授表示,如果從字面上直觀、文字來看,這樣是假冒。但刑法不是一般性的法律,在刑法的適用要非常謹慎,刑法有謙抑性與最後手段性,因為刑法是非常高成本的。如果恣意地去用刑法處罰,不但對行為人造成極大的影響。在司法資源上,刑法需要經過三級三審,以及嚴格的證據方法。如果硬要用刑法去解決,反而會耗費非常多的社會成本。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王服清副教授也表示,行政罰其實比刑法更靈活運用。行政法上有許多手段,可以處以罰鍰、沒入、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等行政處分。在這樣的處分下,就可以讓廠商完全無法營業下去,即已達到管制之目的。刑法處罰有侷限性,對於法人的刑事處罰,只能處罰罰金,且在法人判刑確定後,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之規定, 罰鍰會被罰金吸收,過去就曾發生雖然罰了廠商高額的罰鍰,但因為刑事判決確定後廠商反而只需要繳交較低額的罰金。此外,若摻偽假冒的食品內容並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如:以越南米替代台灣米、以蔗糖或果糖取代蜂蜜等類使用刑罰手段在比例原則上即顯有疑義。

另外沈伯洋助理教授也提到,健康是個不確定化的概念,在刑事法庭上,是要用科學證據為主,還是要以一般感情為主?刑法一定會說用客觀的證據去說,但到法庭上總是會有兩派見解。因為每個研究採樣的族群不同,所做出來的結果也不同。以牛奶為例,有人說牛奶很好很健康,但又有一派的見解說人體其實不能吸收牛奶的養分,而且東方人常有乳糖不耐症的問題,喝牛奶不好等等。如果今天在要法庭上討論,就一定會有一派說牛奶很好,一派說牛奶很爛。

刑法處罰是否以有害人體健康為限?

王服清教授提到頂新案一審的判決,彰化地方法院認為,攙偽或假冒之行為應為目的性限縮解釋,亦即,必須混充之內容物成分,客觀上有造成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虞為限,始得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論處。

王服清教授認為,依彰化地方法院的見解,攙偽或假冒之行為,不單應具備法益侵害危險性,且應以行為「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為要件,固然如此解釋可以限縮攙偽假冒之刑法適用範圍,然而已經溢脫了司法解釋之界限,因為該條文歷次修法皆採取抽象危險犯之概念,卻因為該判決利用此解釋而變更其為具體危險犯,形成了法官造法之問題。況且最高法院 105 年度第 18 次刑事庭會議之決議更證實了歷次修法理由之立論。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王服清副教授也認為,該判決見解的根本問題在於將「法律解釋論之實然」與「立法政策論之應然」混為一談。

最後,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王服清副教授主張,就攙偽或假冒行為之本質而言,其未有「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充其量應屬標示不實(行政不法) 、刑法第191(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罪)或詐欺取財罪之適用問題。若攙偽或假冒行為有「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則其與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構成適用競合之問題,始真正為學理所稱「抽象危險犯」之刑事不法,此時有攙偽或假冒行為之刑罰規定,似乎成為贅文規定。

食安問題該怎麼解決?

食品安全不管標示不實的攙偽假冒,那麼消費者的權益該怎麼保護呢?許恒達教授表示,本來就有刑法可以處罰這樣的行為。如果今天業者將基因改造標示為非基因改造,這樣的情況就落入刑法業務上登載不實的罪,偽造文書所保護的文書的態樣。

許恒達教授提到,現今是一個高度分工的社會,廠商其實沒辦法完全確定加工過程中的所有產品的所有資訊,即便可以做到,最後的結果會是,消費者最後拿到的是消費者完全不會想看的,一堆密密麻麻的資訊,就像保險契約一樣,寫了這麼多,應該就是安全了吧!但這樣真的是安全嗎?

沈伯洋助理教授認為,要根本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應該先從大企業不會在乎消費者這一點著手。需考慮非創意為主的產業,是否該進入金融遊戲內,如果允許進入,在是否要增加不能轉讓股票的限制,以避免企業只想要用錢賺錢。而在行政管制上,不要以結果為主,以過程為主,當過程有不符合標準時,就會構成食安法上的罪。把健康這個要件抽離後,這樣的管制才有可預測性。

原料正名或許是食安管制上的另一種解套!

在論壇的最後,法操創辦人高宏銘律師拿出當日發放給大家的玉米棒小點心,告知大家這個玉米棒其實是用飼料玉米做的,並提出「中部〉《義竹玉米棒》飼料玉米加工 可以給人吃」的新聞報導作為佐證。為了提高義竹鄉飼料玉米的競爭力,義竹鄉農會特別與日本大廠合作,將義竹鄉玉米送驗後,確認沒有重金屬、農藥等殘留後,做成可供人食用的玉米棒。而在義竹鄉農會的爭取下,農委會也已經將「飼料」玉米改名為「硬質」玉米。

從我國義竹鄉農會的案子中我們可以看到,油源本無分的概念,原料本身就是原料,只要通過安全檢驗,也是可以供人體食用。關於豬油,其實不論是工業用、飼料用或是食用皆是使用從豬身上炸下來的豬油,還不像玉米有品種之分,他們的區分標準,在於邊境管制所需要具備的文件不同,要供給人體吃的就需要比較高規格的把關,但油的本質還是豬油,就像玉米就是玉米一般!最後再次強調,義竹鄉農會的玉米棒品質絕對是品質優良且非常好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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