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現場】【2018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七)- 大法庭大?還是最高法院大?】座談會現場摘錄

  • 2018-07-09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西元2018年6月22日晚間,台灣永社與法操、台灣陪審團協會、台北律師公會憲法委員會、法律白話文運動、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舉辦司改系列座談會。本次座談會針對年初司法院公布的終審法院「大法庭」新制,是否會架空終審法院各庭依法獨立審判之權、是否會違反釋字第530號解釋意旨、以及大法庭制度中大法庭法官的選任等問題進行討論。現場邀請到台灣永社創社理事長陳傳岳律師、最高法院黃瑞華法官、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鄭富城法官、東吳大學法律系王乃彥副教授、法律白話文運動王鼎棫資深編輯、台灣大學法律系林明昕教授、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高烊輝律師、法操司想傳媒共同創辦人高宏銘律師一同討論。

陳傳岳律師開場表示去年政府回應人民需求,進行一系列司改國是會議並做出決議值得肯定,大法庭制度即為應運而生的新制度。但就統一法律見解這個議題,目前已經有最高法院,為何還要再增設大法庭?是值得討論的問題。

鄭富城法官:最高法院有統一見解的必要,大法庭制度可有效解決問題

鄭法官表示目前最高法院統一裁判見解的機制是判例和決議制度,但判例和決議都是在具體個案以外表示意見,並非基於審判權所為,是故有必要在審判權的作用內,在終審法院建立統一見解的機制,這就是大法庭制度的設置目的。針對投書質疑目前德國大法庭已經式微,以及是否仿效中國的審判委員會制度等問題,鄭法官表示由於德國制度規定法庭變更自己庭先前見解的話不須提到大法庭,投書所引用之資料有誤,該份資料經查閱德文原文是統計德國同一專屬事務管轄的法庭變更自己庭先前見解的數據,所以不能用此資料證明大法庭制度式微。事實上,德國大法庭統一見解的績效卓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是在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時才會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我國大法庭制度是合議庭評議後發現有積極歧異或合議庭擬作出與先前裁判歧異的法律見解,或基於原則重要性,而在提案裁定內表明提案庭的法律見解後,提案至大法庭裁判該法律爭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0條所稱「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是完全不同的制度。

大法庭法官選任部分,鄭法官表示依據法官法第24條規定,法院事務分配屬於法官會議的決議事項,而大法庭法官的選任屬於事務分配的範圍內,因此並無法規上疑慮。再者法官會議因為採無記名投票,符合民主選任方式,也不會有選出的人選都是庭長的問題。

最後就大法庭為終審法院中間審判程序,只對法律問題做出裁判的制度設計有無違反審判獨立原則部分,鄭法官引述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及聯邦憲法法院見解,認為法官獨立審判制度先天上就有造成法官判決歧異的問題,但基於裁判一致性的需求,在一定條件下允許進行適當的法官管轄權分配;日本制度也允許大法庭在爭點複雜繁多的案件中,大法庭可以只處理部分爭點,其他的再移回小法庭進行審理,最近的例子是小田急高架化事業認可撤銷訴訟中,關於撤銷訴訟要件中「原告適格與否」部分,因為欲變更最高法院的判例見解,所以送到大法庭作中間判決,大法庭認具原告適格後,再將全案交回第一小法庭繼續審理認可處分是否違法部分並為終局判決。由此可知我國的大法庭制度並無違憲疑慮。

黃瑞華法官:二階式大法庭真的好嗎?

根據目前司法院提出的草案,草案設計的制度為二階式大法庭,黃法官認為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的制度目的正確,但採「二階式」大法庭可能有違憲疑慮。

黃法官指出司法院到2012年為止提出的修正草案都是採一階式大法庭,但2018年提出的草案則仿效德國,改採二階式大法庭制度,司法院並沒有提出政策改變的說明。此外,黃法官認為抽象法律問題的判斷只是法官在解釋法律時的內心作用,與個案審判的概念無關,二階式大法庭所做出的結果類似於「法律鑑定」,並不是所謂審判權分工。黃法官又說明,比較法律鑑定(二階式大法庭的概念)和專業事實判斷的鑑定,假設今天法律規定事實鑑定會拘束法院的認定,我們不會覺得事實鑑定機關是裁判機關,但換成法律鑑定時,司法院卻認定二階式大法庭是裁判機關,黃法官認為這樣的結論令人無法認同。

黃法官最後引用憲法第78條,認為統一解釋法律的權限應該屬於大法官,不是終審法院,且司法院宣稱大法庭只是中間程序,裁判只對個案有拘束力,但大法庭作出裁判後,實質上會拘束下級法院,是屬於具有通案性實質拘束力的法規範,而這樣的狀況已經牴觸「只有人民或經人民授權之人,才能制定法規範」的原則。黃法官認為應該採用一階式大法庭制度,並且讓提案法庭的5位法官都進入大法庭才是更好的制度選擇。

王乃彥副教授認為目前的大法庭制度法律爭議處理範圍不明,裁判拘束力也可能影響法官獨立

王老師提出以下三個問題分享:

1.大法庭處理的法律爭議,範圍是否等於法學三段論法中的大前提,還是擴及小前提?也就是是否包含法律構成要件的事實認知在內?王老師認為大部分造成法律意見分歧的法律爭議存在於涵攝階段,而非大前提。且依據法學方法論,大前提未必能夠完全脫離個案來做判斷,必須往返穿梭於法律要件和具體事實,才能形成法律要件的內涵,很難相信法律解釋和個案可以完全切割。

2.由於大法庭制度下最後做出的裁判包含法律見解與事實,之後若遇到相同法律爭議,法官可能主張因為個案事實和先前裁判不同,因而不用提出到大法庭審理,造成保守化隱憂,也可能因而導致同一法律問題見解仍然歧異的結果。

3.王老師認為法律爭議的處理應該由國會多元意見討論決定,抑或交由司法實務慢慢形成,涉及事務本質問題,應該區分為單純的利害衡量、利益衝突問題,或是涉及更多層面、更複雜的法律問題。

最後王老師認為每個判決都是一個決斷,並不純然是法律思辨,大法庭制度造成承審法官必須接受別人的法律意見,可能使法官權責不符,侵害司法獨立。

王鼎棫資深編輯從利益衡量角度分析大法庭制度

1.大法庭想解決什麼問題?
以施用毒品者間無償分享少量毒品的案件為例,最高法院決議結論為同時觸犯藥事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從前者裁判(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但又有判決認為雖以藥事法判決,仍不能低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度下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0號刑事判決參照),法律爭議因而發生見解歧異的狀況,而一般人民無法了解見解轉變的原因,令人民無所適從。

2.大法庭是否能解決問題?
抽象法令的解釋是法官的內心作用,每位法官都會有所不同,大法庭制度加入當事人、專家參與,有別於過往判例和決議都是由司法高層自己討論做成,可以達到多元意見參與的效果,正面促成對話化解爭議。

但經過多元意見討論後,最後還是由司法高層掌握人事的法官做出決斷,這樣的制度設計是否真的能將決策權還諸於民,存在疑慮。

3.大法庭還留下什麼問題?
依據現行制度,司法院長之於人事審議委員會,就像是有實質控制力的公司股東,事實上有能力左右法官的人事,在這樣的控制力作用下,可能讓司法淪為一言堂。如何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是必須要審慎思考的問題。

林明昕教授由比較法角度切入,認同大法庭的制度目的

林老師認為法律案件中,存在同中有異(個案事實)、異中有同(法律爭議)的關係,而統一解釋法律制度,就是要處理其中異中有同時的選擇問題。但這個問題目前還沒辦法交由立法者處理,因為立法者並沒有太多接觸個案的經驗,必須先由許多司法個案的結果歸納,再由立法者進行修法或是將法律見解明文化。

統一解釋法律有其必要性,但要採用何種制度應該取決於法制體系。林老師分析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統一解釋法令的制度,表示目前草案中的大法庭制度屬於中間過渡制度,若台灣後續仿效德國實行專業分庭,在專業分庭制度發達的情況下,也會漸漸轉變由各專業法庭處理統一法令見解的工作。

最後林老師認為大法庭制度是判例、決議制度審判機關化,認同加入不同多元意見的制度設計,其中法官人事可能被控制的問題也可以藉由修正相關選任規定來改善。不過林老師根據自身參與司改國是會議的經驗,表示訴訟金字塔化制度原本預計約在十年後才會實施,但司法院近期卻已公布草案,導致大法庭制度為過渡制度的定位被誤解,並不清楚司法院的用意為何。

高宏銘律師認為法律見解歧異不是壞事,公開透明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高律師認為不同意見可以促進問題的討論、讓社會更進步,且如果法院最後做出的判決是經過嚴謹清楚且邏輯一貫的論證所得,即便所採法律見解與多數見解不同,仍然會被參與整個過程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當事人等接受。與其討論因為最高法院見解歧異,造成人民反彈的問題,更重要的議題應該是要求最高法院落實實質言詞辯論,讓當事人在審判過程中直接表達意見進行辯論,如此一來法院最後做出的判決也能更讓人信服。且最高法院實行實質言詞辯論並不需要另外修法或立法,是立即可行、沒有立法成本的改變,應該才是最首要的工作。

就現行判例與決議制度,也存在過程不透明的問題,好像單純因為是最高法院的意見,就要各級法院照單全收,甚至變成法律系學生重要的研讀素材。高律師認為以改革決議制度的問題而言,大法庭制度的出發點是值得認同的。

高烊輝律師代表司改會提出三個問題討論

1.司改會贊同大法庭制度以審判化取代司法行政的大方向,但與司法院提出訴訟金字塔化的目標,可能存在矛盾。縱使大法庭只是過渡制度,是否仍應該訂定落日期限?

2.司法院過去評估二階式大法庭制度存有弊端,例如二階式大法庭不具終局裁判權,性質上淪為司法鑑定、審判程序冗長等,所以採行一階式大法庭制度。但目前提出的草案又改採二階,司法院卻沒有就前開疑慮釋疑。

3.草案中大法庭成員選任制度缺乏多元性,依照司法界重視期別倫理的情況下,可能選出來的人就是各庭庭長,那與目前的決議制度實質上並無不同。針對人選的問題,是否能夠以其他遴選程序補強?如果因為人選的問題,造成大家產生大法庭制度是否換湯不換藥的質疑,制度施行後可能弊大於利。

各方代表在本次座談會提出許多不同層面的意見與想法,後續大法庭制度是否會有所調整?法操將繼續為您提供完整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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