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現場】《律師考試究竟出了什麼問題?》座談會現場摘錄

  • 2018-09-11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8年9月1日下午,法操與台灣永社、律師考試改革學生陣線、法律白話文運動共同舉辦法操本年度第三次座談會,針對考選部公布並從今年度開始實施的律師考試新制進行討論。新制中增設的400分及格門檻,引起法律系學生、考生以及律師的廣泛討論,到底我國律師考試、養成制度存在什麼樣的問題?而及格新制又可以解決什麼問題?從不同的角色和角度來看及格新制,是否會有不一樣的觀點呢?

現場邀請到台灣大學法律系李茂生教授、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李荃和律師、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江鎬佑律師律師考試改革學生陣線湯竣羽副召集人、法操司想傳媒共同創辦人高宏銘律師,分別從法律系教授、補教老師、執業律師、考生等角度進行討論。

湯竣羽副召集人:此次修法並不合理,考選部的作為與司法改革大方向背道而馳

湯副召集人表示當初公布修法後即多次透過公聽會以及立法委員向考選部表達法律系學生和考生反對修法的意見,並且想知道400分及格門檻具體的目的和考量到底是哪些,但並沒有得到實質回應。400分及格標準今年已經開始實施,考選部至今卻仍然沒有積極作為來處理這個爭議,希望大家一起加入監督考選部,才能夠達到更好的效果。

關於及格制修法的緣由,湯副召集人認為考選部考量的部分包含律師市場飽和、新進律師素質不佳等。首先就律師市場飽和問題,湯副召集人指出造成律師市場看似飽和的原因,其實是因為律師過度集中於訴訟業務,許多訴訟以外的工作如果由律師來做可以達到更好的效果,政府應該從政策面、法規面幫助律師拓展業務,而不是反而限縮從事律師工作的人數。再者,關於律師素質問題,湯副召集人認為律師素質好壞和考試成績並沒有直接關聯。湯副召集人最後就及格制評分標準部分,指出法律類考試不像會計師考試或其他專技考試有相對的標準答案,因此在律師二試設及格標準是欠缺正當性基礎的。

江鎬佑律師:律師應該要有分析法律問題、當事人情狀的能力,以及事理分析的經驗

江律師認為律師考試制度改革,必須要面向一般大眾才會有效果,而討論及格制的問題時,同時隱含著「一個律師應該要有什麼能力」這個問題。江律師認為律師應該要有法律問題分析的能力、當事人的情狀分析能力、事理分析的經驗,雖然不能完全否定考試和法律問題分析能力的關聯性,但是當事人的情狀分析和事理分析的經驗都不是考試能判斷的。

江律師表示考選部把律師考試換成及格制,檯面上的理由有兩個:固定比例的人及格,不等於其中倒數的人能力足夠、現行制度干擾市場供需環境的穩定性。考試成績並不等於執業能力已如前述,市場環境部分,江律師和湯副召集人見解一致,認為律師市場不是太小,而是太擠。江律師認為各個領域都需要有法律專業人才,重新檢視律師市場被瓜分的問題,以及像是加入地區公會才能在各地區執業的自我限制,才是比較合理的做法。

最後江律師提出一個問題,也許以一般人民的角度來看,應該會贊成及格制,但是如果及格制讓律師人數愈來愈少,又回到像以前一樣少到讓律師不需要增進自身能力也可以接到案子的狀況,對民眾來說真的是好的嗎?

李荃和律師:考試應該是最不重要的,不能忽略在工作、社會中的學習與進修

身兼補習班老師的李律師表示,雖然以一個因為考試制度受益的身分來討論或質疑考試制度或許有點諷刺,但這樣間接參與考試的身分,可能也可以帶來不同角度的看法。

李律師認為律師考試的設計應該考量許多因素,且有優先順序如下:
一、資格和人才選任制度
二、制度公平、穩定性
三、政策規劃(專業性、市場性、多元性)

李律師指出考選部過度重視政策規劃這個次要目標,以致於忽略制度公平、穩定性以及資格和人才選任制度的問題。李律師也表示過去考試從沒有附法條改成可以參考六法,免去背誦法條的無謂壓力,但之後又因為顧及改題負擔而加考第一試選擇題,考生又要開始背法條走了回頭路,都是肇因於考選部長期對制度目標並沒有核心想法,所以時常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情形,這次的400分及格制也是一例。

就律師的專業能力培養部分,李律師認為考試無法絕對判斷考生是否具備律師必要的專業能力,因此考試應該變成基本門檻即可,透過後程序(訓練、實習、職場競爭等)過程才能讓律師學習到真正需要的專業能力;又或者讓前後程序順序相反,在經過訓練或職場競爭後再考試,一方面可以讓參加者自己決定要不要繼續考試、從事法律相關職業,一方面通過考試的律師也會是具有律師所需專業能力的律師,這可能不是最好的解法,但也許是可以參考的方式。

李茂生教授:最理想的制度是放寬考試標準,在接續的訓練過程中篩選適合的人才

李教授分享在法律扶助基金會接觸律師的經驗,認為律師素質高低和是否有大量新進律師無關,許多素質不佳的律師都不是年輕律師,而是有年紀的律師,且現行的律師淘汰機制效果不彰,就算被處以最嚴重的懲戒--停職,仍然可以用代接案件的方式來實際從事律師工作,如果可以做好淘汰機制和培訓制度,並不會有市場大小或飽和的問題。李教授也指出律師素質問題源自於品格問題,而這部分應該由學校來教育及篩選,再加上國家推動的院檢辯考訓合一制度,才能真正解決我國現行律師制度問題。

李教授以自身參與考選部出題、改題的經驗表示,現行考試制度已經很公平,及格制的目的只是在縮減錄取人數,因為以現行狀況來看,已經執業的律師、律師公會以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幾乎無法承擔訓練新進律師的工作。李教授更點出因為現在許多大學廣設法律系招攬學生就讀,但卻沒有投入良好的師資和資源教育栽培,很多學生畢業考上律師,完成形式上的實習和律訓後找不到事務所就業,轉而變成一人作業、很容易出差錯的「手機律師」,在這樣資深律師素質參差,新進律師又沒辦法好好執業情況下,人民的訴訟權益將嚴重被影響。

李教授最後總結,影響律師素質最主要的因素是品格,如果在學校教育沒有改變,也沒有妥善考訓制度的情況下,政府要縮減律師數量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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