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現場】【20190329食安法研討會】食安法的刑罰規定是否合理?風險管理角度如何規範?

  • 2019-05-03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9年03月29日,由台灣高等法院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合作舉辦的「從權力分立交錯於環境法與食安風險層級管制~以處罰法定原則為中心~」研討會,在台北高等法院民事庭大樓展開。會中邀請了多位專家學者蒞臨針對食安法中的處罰規定予以介紹、交流。

針對違反食安法規定以「刑罰」處罰問題:

王服清教授:

王服清教授教授曾參與法操舉辦的:《食安,到底刑不刑?》座談會,而本次會中也針對類似的題目做了發言。而本次會議,王服清教授針對「違反GHP」與刑事處罰間的問題再做出說明。

王教授說明:違反GHP標準屬於「行政不法」的範疇,但究竟是要符合情節重大、及有危害健康之虞的雙重要件才能以刑罰處罰?還是可以直接援引「摻偽假冒」等抽象危險犯規定來處罰呢?從近期的法院判決來看,法院似乎偏好透過食安法第49條的抽象危險犯處罰規定來定罪,但就體系論來看,這條應該要採取第49條第2項「具體危險犯」來處理較為合理。

最高行政法院程怡怡法官:

程法官認為:立法者在此採取抽象危險犯的規範方式,屬於立法者基於立法政策所做的決定,這樣的規範並沒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最多只能說立法者在立法時的立法技術不佳。她也指出食安法第49條以下針對違反食安法的刑事處罰部分,其中違反GHP標準的行為,仍必須要以「致生危害」為要件,才會透過第49條給予刑事處罰,她覺得實務判決在處理此問題上邏輯清晰。至於法律明確性部分,「摻偽假冒」一詞是否不明確,在立法理由中就有做出例舉,應該不至於不明確。

蔡震榮教授:

蔡教授認為:此處王教授想要說的「法律明確性問題」,並不是認為「摻偽假冒」一辭不明確,而應該是指食安法針對同一事項竟同時可以構成複數條文的構成要件,而出現「法規範重疊」導致法律不明確的問題。此外,蔡教授也指出我們應該要思考在採行刑罰前,是否應該有「預防措施」。王教授應該是認為應該以行政罰作為前端處罰的規範,當前端行政罰沒有用的時候,再來使用刑罰處罰,而不是一開始就直接以刑罰處罰。

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

宮文祥教授本次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和與會來賓討論食安法規定的議題。他首先強調,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所謂的「安全」,並不等於「0風險」,並不是毫無風險才能稱作是完全的安全。此外,他也指出未來風險管制問題上,可能需要多多思考有沒有建構充分的「正當程序」,這之中包含了資訊揭露、實質參與,甚至是透過他律性的規範,使各個參與者有所遵循。而參與本次會議、且研究風險管理的吳焜裕立法委員也呼應了宮文祥教授的問題,他指出現行的風險評估制度必須要有所改良,並導入更多的參與及溝通。

而針對此問題,程明修教授認為:在這個風險社會下,我們不應該繼續以「因為害怕所以說NO」這種全有全無的概念來做決定。他指出,為了面對風險社會帶來的衝擊,除了程序規範者必須要有所改變,例如由民間組織來決定要件等等外;在程序決定者方面也要有所改變,他舉例認為像是NCC內又功能區分、又將部分權限交到外部,這樣的問題需要被改變。他也指出,宮文祥教授的重點在於「民眾參與風險評估」,但他認為也可以透過立法要求「業者」跟行政機關一樣負有公開資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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