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現場】【法官法修法座談會01】到底要怎麼設計評鑑制度?

  • 2019-05-15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9年05月14日下午,由台灣本土法學雜誌與東吳大學法學院合作,舉辦了法官法修法草案座談會,會中邀請多位學者專家針對「評鑑制度的設計」、及「檢察一體與檢察獨立」的分際進行討論。本文將帶大家來了解第一部分有關「評鑑制度的設計部分」的討論。

石木欽法官:

法評會就自己的理解是職務法庭設置之前的過渡性組織,同時存在是否會有疊床架屋的情形,值得我們討論。

目前職務法庭的組成,是遴選各個審級的法官來組成,這樣的一時組成,構成員是否具有判斷法官應否受評鑑的能力值得思考。而就石法官自己的觀察,目前的成員似乎並不一定有能力可以判斷法官是否應受評鑑。而新的修正草案下,我們可以透過讓專任的法官來向新近法官解釋懲戒案件的特性,對於提升職務法庭效能方面似乎較為有效。

姜世明老師:

在思考司法改革問題時,我們必須回歸本心,思考:「到底我們在做的,是在抓出恐龍法官,還是在製造稻草人?」姜老師認為,我們責任是要建立一個程序去淘汰法官,而不是製造稻草人。

讓人民感到憤怒的,主要是官官相護的問題、失控法官的監督機制問題。官官相護的原因,是因為輕忽了專業倫理知識的重要性,這不是社會人士多一點的問題,應該要找理解專業倫理知識的人進來委員會,而不是找鄉愿、或者保護少部分法官的人進來。如果不懂專業倫理之人進來擔任評鑑委員,可能會導致評鑑委員會效果失靈,評鑑的結果自然也會不良。

人民聲請的問題,評鑑制度到目前已經運作了7、8年,運作發展已經不錯,因此在本次支持由人民提出懲戒申請。但律師公會也要反省內部的問題。

老師認為,律師擔任委員的部分,應該讓已經德高望重的律師才能擔任評鑑委員較為合適。如果是還在執業、而且承接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一二審的律師,由他們擔任委員可能會造成自己的個案在開庭時,出現法官礙於其為委員,而出現無形中壓迫法官判斷、指揮的問題。此外,我們也應思考如何克服評鑑委員的專業性、是否有其他處分方式等問題,也要重視法官評鑑是在評鑑「適格性」,以行為模式去考量,而不是用刑法模式去思考問題。同時改革者與被改革者之間,應該要互相協力,司法官應擺脫官僚,改革者也應該避免為改革而傷害司法信譽的問題。

姜老師也在回應問題時提出,我們在制度設計上,不應該以「灑大網」的方式、同時也不應該讓政府再多設計官職,導致各個團體互相「搶資源」。

張升星法官:

現在要做的是問責,獨立與問責勢必會有衝突,這沒有普世標準。

美國同樣也有這樣的困擾,美國學者有認為,可以從「持續性的行為模式」、是否是「嚴重的法律錯誤(與基本權保障程序相關)」、及「上訴可能性(如果有上訴可能就不應送懲戒)」等3個方向來思考。從這樣的角度來看,其實我國的制度設計還·不錯,重點是從「人」去改善,而不是動不動就要修改法律,有很多情況是「執法」的問題,而不是立法的問題。

就怎麼樣的狀況應受懲戒,印第安納州針對怎樣的狀況可以受懲戒,提出了「足以辯論的標準」的標準,但這樣的狀況下,蓄意違反既有固定見解,縱使是善意的仍然會受懲處,這樣好不好呢?

張法官認為,如果按照現在法官法的規範,在法官法修正後,評鑑委員是否也需要遵守法官法的倫理規範呢?例如社運團體,可以參與政治活動嗎?

此外,依照目前的組成來說,如果認為是官官相護,但評鑑委員會的11位成員中,只有4位是法官及檢察官,其他7位是學者、律師及民間公證人士,這樣還是官官相護、又或是民官相護?

另外,如果希望評鑑關於法律見解問題,那如果評鑑委員不懂,又要如何進行評鑑?雖然有人認為不應該就法律見解評鑑,但有些狀況是將應懲戒的問題隱藏成法律見解,這可以接受,但因此要納入非法律人的社運團體,他認為不能接受。

劉邦繡教授:

如果從社運團體、民間團體去找委員是不可行的,因為是要評鑑一位法官的長久以來的行為有沒有辦法繼續擔任法官,但這樣的評鑑委員構成並不一定有效。

對司法見解可不可以提出評鑑問題,究竟要評鑑的內容是「司法程序的問題」,還是「法律見解的問題」,如何做事有問題的。

教授認為,他可以接受由被害人聲請法官評鑑,因為目前的法學教育及司法成熟度已經足夠、且可以促使審檢依法辦案。但法律見解歧異、法律解釋濫用可不可以評鑑,應該要畫出一個界線。因此結論上來說,我們應該從人民的角度去思考,究竟人民想要的是什麼,才能有效改革。

司法權進會何俊英理事長:

何理事長覺得,我們並不應該動不動就修法,而是從「人」的面向去改善。確實應該要淘汰要有問題的法官檢察官,如果因此讓優秀的法官、檢察官感到不被尊重,進而離開司法體系,是否有助於司法進步呢?值得我們思考。其實評鑑最重要的是在「人」,公正人士、學者的挑選十分重要,必須要特別注意人的來源。

何理事長認為,我們同時也必須考慮是否放寬首長的問責權,才能第一時間就處理有問題的人員。如果經過自己觀察、他人檢舉、及內部調查,發現內部有問題的法官,就應該容許首長直接將有問題人員送職務法庭,而不用經過評鑑委員會,才可以快速淘汰不良的法官及檢察官。如果今天有一個法官或檢察官正在受評鑑,而同時又可以進行審判、偵查,人民是否會信服呢?值得我們深思。

民間司改會蕭逸民主任:

目前的狀況下,由於我們很少有案件送進職務法庭,因此導致司法人員的行為規範無法透過法院見解建立。

此外,究竟什麼樣的狀況是「審判核心」事項,其實在目前的實務上並不統一。

在國際上的趨勢,已經從「司法獨立最重要」轉變為「司法獨立與司法課責間的平衡」,除非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不應評鑑。因此蕭主任認為:只要求具有獨立性,而拒絕課責的話,並不能讓人民相信司法。

司改會的想法,是希望能改善現在「疊床架屋」的制度設計,讓案件能夠進入職務法庭,這才是司改會的基本想法。因此,在設計上拉高了評鑑委員會的權限,到和現行法中「監察院」相當的等級。

司改會希望在改革上,能夠讓人民直接請求法官評鑑、並延長時效;透過評鑑委員的非法律人過半進入,擴編專職人力;增加評鑑委員會全面評鑑的職權,而不是針對單一案件評鑑;評鑑範圍要納入「事實及法律間的涵攝錯誤」,監督裁判品質;司法院應該簡化評鑑流程,由評鑑委員會直接送職務法庭而不經過再一層司法院,讓職務法庭成為形塑司法人員職務規範的重要機關。

石法官總結:

與會講者提出的見解大致為:評鑑委員的專業不足,如何遴選委員是個問題。如果沒有限制可申請評鑑的「法律見解」的範圍,可能會導致法官審判的寒蟬效應,應思考這樣的界線在哪邊。讓人民提出評鑑聲請,確實可以達到法官評鑑所欲達成的目的。同時,也可以考慮增加首長問責權線,可以達到預防問題發生的目的。有關司法獨立,除非具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應該邀尊重;且應該從「人」的改革開始,才能達到司法改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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