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現場】【法官法修法座談會02】檢察獨立與檢察一體

  • 2019-05-15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9年05月14日下午,由台灣本土法學雜誌與東吳大學法學院合作,舉辦了法官法修法草案座談會,會中邀請多位學者專家針對「評鑑制度的設計」、及「檢察一體與檢察獨立」的分際進行討論。本文將帶大家來了解第二部分有關「檢察一體與檢察獨立」的討論。

城仲模大法官:

從外國的文獻來看,檢察系統是一個在行政組織內部、且具有「司法性質」的單位。而在最近的狀況,已經開始朝向法官、檢察官分開培養、兩者在組織上各自獨立的方向進行,這是一個值得鼓勵的改革方向。今天雖然有許多問題需要討論,但我們今天還是就檢察一體、檢察獨立性、檢察官懲戒等問題集中討論。

劉邦繡教授:

劉教授認為,「檢察一體」是檢察官在執行職務上面多年來的大問題。而檢察一體究竟是檢察官內部的內控機制、又或者是干預辦案的一種手段,是一個十分值得思考的問題。

針對檢察獨立問題,其實講的是「檢察官應該要獨立於法院」,但究竟是不是也獨立於其他部門或個人呢?在法律上則晦暗不明。究竟要節制檢察官職權、還是要過度檢察獨立導致蓋過檢查一體,十分值得深思。此外,由於我們目前沒有一個統一的偵察基調、及統一的實行公訴的模式,像是認罪協商方面,似乎就沒有一個確定的模式,這樣的問題也是要思考的。

就法規面,檢察一體的最上位應該是檢察總長,但相關的執行職務的法規卻多由「法務部」訂立;且從實務面上,也常常出現法務部越俎代庖的問題,這樣是否是好現象呢?此外,檢察官相較於法官,執行職務並非公開而屬秘密,相對之下要如何評鑑就是個問題。

林達檢察官:

林檢察官認為,一直以來把檢察一體與檢察獨立視為相對立的概念,其實是個錯誤的。檢察獨立應該相對於「民主問責」;而檢察一體的相對概念,應該是「檢察官自治」。

檢查一體的最主要作用,應該是在於建構一個統一的偵辦做法,控管是一個極致的效果。而檢察獨立,則是討論檢察機關「對外」應該要獨立,不受任何干預,因此檢察官的首長應該要是檢察總長、或個案中的檢察長,這與司法獨立有些類似。至於「檢察官自治」,指的則是檢察官基於自己的法確信執行職務。也因爲有許多的面相,因此檢察官並不是單純的行政官或司法官。

針對這次的檢察官關說事件,林檢察官認為最關鍵的是地檢署檢察長,因為他代表的是這個案件的頂點,他必須自己判斷本案的狀況,該如何處理。一個檢察長要不要讓外部力量長驅直入,十分需要注意。究竟有沒有關說,應該要從一般人民是否能循這樣的程序來處理,如果今天是繞過正常的手段達到影響效果,就會是關說。而本次的案件,透過特殊的方式來達到這樣的目的,林檢察官就認為是關說。而本次的事件,我們應該要討論的是這位檢察長在收到外部訊息時,沒有考慮到檢察獨立的問題。

至於如何一邊抗拒不當干涉、一邊防止檢察官濫權,必須從身份法規上去討論,讓檢察官自治能夠達到與檢察一體相抗衡的程度,使檢察長能夠抵擋不當的外力干涉。此外檢察獨立與民主問責之間的分界究竟在哪裡,也是非常值得得我們探討的問題。

針對民間司改會主任提到檢察官不起訴遭監察院彈劾問題,林檢察官認為這是不當的案例,這造成檢察官辦也不是、不辦也不是。如果今天這位檢察官真的沒有辦,可以透過檢舉、陳情方式處理,而且簽結案件並沒有確定力,有問題只要再重新辦一次就好;但如果透過彈劾、評鑑等方式來處理,並沒有解決個案可能有罪的當事人仍逍遙法外的問題。我們寧可監察權保守,也不應該容許監察權到處亂衝撞。

葉慶元教授:

我們在討論這個問題前,必須先思考檢察官究竟是司法官還是行政官。從歷史來看,我國似乎是把檢察官作為行政官。但葉教授認為我們在這邊,應該要從「事務本質」的問題來思考,而檢察官的檢察權,其實是一種「主動積極」、且「個案具體」的權限,應該屬於行政權的一種。雖然目前檢察官的權限已經受到大幅度的縮減,但檢察官的職權的行使仍然可能會在個案造成人民侵害(例如媽媽嘴事件),因此也必須要就其職權去做一些限制。

某種程度上,檢察官對外有檢察獨立、內部有檢察官自治兩種力量。但如果今天檢察官基於檢察官自己的法之確信,與檢察長的法之確信不同,是否容許檢察官的檢察官自治與檢察一體相抗衡?此外,檢察長的權限究竟在哪邊,在實務上似乎有些飄移(葉教授舉例馬案檢察長帶領檢察官開專案會議就沒被指責,但在彭案檢察長指示增加一位檢察官參與程序就被指責),這部分也要想清楚。也因此,針對檢察一體、及檢察獨立,我們就必須要有一個公開、且透明的標準。

葉教授認為,我們目前的制度底下,既然檢察官看似是一個行政權的行使單位,就應該要有一個一致的標準,而不是漫無目的沒有標準,才能有效保障平等權。此外,如果能確定地方檢察長的具體監督權、達到透明化、責任劃分明確化,才能避免高層在檢察獨立帽子下,行檢察一體的事實。

針對司改會主任提到彰化地檢檢察官因不起訴遭彈劾事件,葉教授認為以檢察官認事用法為由彈劾檢察官,其實是個很糟糕的例子。而同案民事法院也判斷應該要賠償,那監察院是不是也要查這位民事法院法官、甚至彈劾法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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