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現場】【層級化風險管理之刑事政策座談會】「鞭刑」真的可以有效降低「犯罪率」嗎?在台灣可行嗎?

  • 2019-06-06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9年5月31日台灣本土法學雜誌舉辦「層級化風險管理之刑事政策–以師法新加坡經驗為中心–」學術座談會。本次座談會,總共分成三場,針對「監理沙盒」、「循環經濟」、「刑事政策」進行探討,本文就讓我們聚焦於第三場「新加坡的鞭刑制度」。

本土法學雜誌,特別邀請了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蔡宜家助理研究員擔任引言人,介紹新加坡鞭刑制度,並由高雄大學法律系廖義銘院長以及政治大學法律系陳志輝副教授與談。

新加坡為什麼會有鞭刑?

每當有酒駕、性侵或虐童事件發生後,台灣社會上常有一個聲音,呼籲台灣政府效法新加坡納入鞭刑的制度。有鞭刑,就能有效抑制犯罪。但大家有想過台灣社會所期待的鞭刑與真的新加坡的鞭刑相同嗎?這是蔡宜家研究員所提出的問題。

但大家知道為什麼新加坡會有鞭刑嗎?新加坡的鞭刑源於英國,與馬來西亞相同,鞭刑這項刑罰其實是殖民下的產物。蔡研究員深入研究新加坡的鞭刑制度,鞭刑制度的修正大概可以區分為幾個時點1973年、1984年、1993年、2007年、2012年。

1984年前的修正,以繼承殖民時期的規範為及加重既有法定鞭數,或限縮執行鞭刑與否的裁量空間。這是源於新加坡獨立建國所發生的「冷藏運動」,當時人民行動黨發生了許多清算行動,將重刑沿用。1973街頭犯罪,希望可以重刑化來保護人民。1984年發現法院判決效果不彰,強盜案件也有增加的情況,所以希望再加重刑責和鞭刑,強制法院判鞭刑。

這種加重的修法趨勢,在2007年產生動搖額有所改變。2007年重刑化跟鞭刑的情況開始減輕,雖然現階段還是有很多人民認為鞭刑才能保護治安,但修法多給與法官裁量權。

台灣社會所期待的鞭刑與真的新加坡的鞭刑相同嗎?

在思考台灣是否要納入鞭刑制度,可以先從輿論認定的社會治安是什麼著手。蔡研究員指出,台灣社會常常會提到,因為新加坡有鞭刑,所以環境乾淨,但環境乾淨與治安良好,這當中是否有符合我國對於治安良好的認知嗎?

另外,蔡研究員指出,新加坡並沒有鞭刑與社會治安關聯性之實證效果研究。對此陳志輝副教授則回應,若不能證明沒有鞭刑後治安變差,就很難說鞭刑有效。而且依據過去的研究來說,「重刑」只有短暫的效果。以酒駕修法為例,重刑化的思維下,酒駕數字瞬間有下降,但長期來看不減反增。現在修法後,酒駕累犯將可以處到無期徒刑,但亂世用重典真的能達到目的嗎?人民對於鞭刑美好的想像,其實是欠缺司法實證研究的基礎。

陳志輝副教授更進一步指出,新加坡會有鞭刑,是源於歷史因素;台灣人民之所以會提出想要「鞭刑」,是源於對司法的不信任。民眾認為司法制度都會有縱放或偏袒加害者。而人們之所以信賴鞭刑,是因為他是一種身體刑,施以鞭刑後,會有一個立即明顯,痛苦程度可以看見。

未來台灣可能出現「鞭刑」這種刑罰嗎?

廖義銘教授指出,鞭刑是非常典型的復仇是立法,而台灣已經不乏有這樣的立法出現。例如針對食安、托育業者、教師等立法。廖教授認為,台灣之所以還沒有出現鞭刑立法是因為「還沒找到特定族群」,以及我國欠缺執行鞭刑的經驗。打幾下、打到什麼程度等等,欠缺經驗的狀況下導致在「立法技術很上的困難」。廖義銘教授認為,如果立法者對上述兩點有所突破,為了滿足人民的復仇情緒,鞭刑的立法就很有可能會在台灣出現。

但陳志輝副教授則從現行體制的衝擊去思考,首先從國際潮流趨勢與現行法規來說,鞭刑是不人道的刑罰,已經被歐洲人權法院認定為酷刑,是帶有侮辱性的處罰,對於人性尊嚴有很重大的剝奪。而透過兩公約的內國法化,我國是禁止酷刑的國家,故我國若要制定鞭刑,並非直接立法規定,尚需與這些公約施行法調和,否則會相當衝突。

再從法定、自主、比例原則出發,陳副教授指出,雖然我國不像德國基本法有人性尊嚴不得侵犯的條文。但從比例原則出發,雖然鞭刑可能可以滿足適當性的條件,但我們必須選擇侵害較小的手段。

鞭刑有違憲的可能,且重刑化思維與長期社會安定沒有絕對關係,要逞制犯罪,重要的不是刑罰的輕重,而是犯罪被揭發的可能性。陳志輝副教授認為,我們自詡為人權國家,而一般來說,我們不會把新加坡認為是人權國家,而是威權國家。新加坡的確是一個經濟發展成功、進步的國家,但我們不會說他的成功是因為嚴刑峻罰。

在決定是否採取「鞭刑」做為處罰手段,我們需要去思考的是,台灣真的要往威權國家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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