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現場】【永社座談】監察權與檢察權的糾葛:監察權的界線在哪?誰可以監督檢察官?

  • 2019-07-15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9年5月14日發生的曲棍球案,監察院彈劾偵辦此案的檢察官,隨即引起正反兩方的激烈辯論。但監察權與檢察權的衝突,並非第一次發生,過去監察權與檢察權、司法權間的爭議不斷。

為釐清爭議與界限,避免傷害人民對於司法制度的信任,永社、法操及台灣制憲基金會共同舉辦座談會,特別邀請陳師孟監察委員、法操創辦人高宏銘律師、東吳大學胡博硯教授、永社理事長黃帝穎律師,針對「監察權」與「檢察權」這兩種權力彼此間的糾葛、界線、有無適當制衡監督機制等議題進行探討。

獨步全球的五權分立,監察院是否該存在?

針對權力衝突與糾葛,陳師孟監委指出,權力糾葛是民主的必要之惡,權力制衡才是目的,而權力劃分只是手段。高宏銘律師也提及,只要掌握國家權力,就可能會獨裁。只有讓大家都有權力,才能彼此牽制彼此對抗。

至於是否需要五權分立?陳師孟監委認為,監察權的存在,是為了要補足司法權所欠缺的民意基礎,當司法權有民意監督,是否還需要監察權,是有討論的餘地的。而高宏銘律師也相當支持陳監委增加司法民意基礎的想法,並以美國為例,有些州的法官和檢察長都是民選的,或許我國未來在法官的選任,可以由總統提名由國會審核。

黃帝穎律師則認為,目前台灣人民對於法官和檢察官信任度低,在這樣的狀況下,讓其他憲政機關可以監督司法是正確的作法。胡博教授表示,是否要設監察院,是憲法問題,但制憲修憲都是漫長的工作,既然台灣有這樣的制度,就該讓監察院能夠發揮功能。

「檢察權獨立」應受保護嗎?

偵查中與審判中,監察權不該介入,是四名與談人的共識。

胡博硯教授認為,其實「監察權」和「司法權」才是問題的核心,「審判獨立」的核心在司法權上,但由於司法權並非由法院獨占,若檢察官前階段的偵查不能獨立,後續審判就無法中立,故檢察獨立才需要被討論。

而高宏銘律師則表示,應先將區分檢察官職權的法定框架,在這樣的框架中,就是屬於檢察權獨立範圍,在法定框架內,應該避免國家其他權力涉入,應該用內部監督,檢察一體,由上級檢察長、檢察總長等去監督下級檢察官。

「認事用法」在監察範圍內嗎?

曲棍球案最大的爭議在於,檢察官們認為監察院把手伸進檢察權的核心「認事用法」。反對監察院介入者認為,在這樣的狀況下,當檢察官做出的起訴、不起訴處分,只要不符合監委的想像監察院就可以把手伸進去個案。

胡博硯教授指出,其實所有國家機關都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例如申請社會救助准駁,也是認事用法。既然行政機關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要被監督,為什麼司法機關不用被監督。黃帝穎律師認為,每個國家權力都會受到節制,只要是人做的事情,就不會百分之百正確。在這樣的前提下胡教授、黃律師以及陳監委皆認為,當案件終結,監察院就可以進行監督。

監察權的界線?

胡博硯教授認為,不應該讓監察院有界限,但監察院必須要自我克制,否則就會淹沒在小案子中,無法發揮監察院的職責。黃帝穎律師表示,在目前憲政制度的設計下,讓監察院去監督法官檢察官是否有違法失職,並不會侵害司法權或檢察權。而以廣義比較法角度去看,美國國會的監察權,也有針對法官進行調查與彈劾。

法官法於2019年6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黃律師指出新修正將司法人員的監督變成雙軌制,監察院一軌、評鑑委員會一軌,這是相當重要修正。在這樣的制度下,簡化了彈劾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程序,大幅減少外力干涉的可能性。

就如同本次座談會一開始的,制度的設計是為了權力的制衡。之所以會有監察權的彈劾與職務法庭制度設計,就是希望能夠透過此制度糾正、淘汰不適任的檢察官或法官,避免法官及檢察官恣意侵害人民,讓人民能夠更加相信司法的判決、檢方的調查。

曲棍球案尚未終結,陳隆翔檢察官也向司法院公懲會職務法庭審理公聲請「公開審理」,表示自己的行為坦蕩且可受公評。目前公懲會經過台大校長管仲閔案及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案後,職務法庭的審理,有越見公開的趨勢。《法操》相信,透過公開透明的程序,讓人民得以監督,是讓人民信任司法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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