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專欄】出軌偷吃為何免賠?

  • 2020-11-20
  • 賴佩霞律師(恆安法律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文/賴佩霞律師(恆安法律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新竹一名執業律師的妻子陳女在聯電擔任技術員,卻傳出陳女和聯電經理鄭男有不當交往的情形,因而向鄭男求償90萬元。一審判決雖然認定陳女與鄭男確有不正常關係,卻因發現律師為了對妻子提告,曾要求鄭妻提供事證,也保證不會對鄭男提訟,因此判決律師敗訴,偷吃的鄭姓經理免賠。(新聞連結

不知道大家看到新聞的第一個反應是什麼?但律師同溫層討論比較多的,卻是這件訴訟原告、被告既然是律師和鄭男,並沒有和律師達成和解的鄭妻,怎麼律師後來卻要不到賠償呢?

關於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認定標準

目前的實務多數見解皆認為,侵害原告因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只要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就會構成民事的配偶權侵害。

例如,配偶一方和第三人半夜經常傳訊、通話,或互相留有牽手、接吻的照片、或是通訊軟體中的鹹濕對話內容等,通常都會法院認定配偶一方與第三人有不正交往的情形。

雖然有不少民眾認為,在大法官以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後,制裁第三者的法律力道就會減弱。但事實上,即便是刑法第239條效力已不復存在,戴綠帽一方配偶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利依然不會受到影響。只是對於這類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法官是否會因為刑法第239條不再適用,而於判決時某程度的提高民事損害金額,則有待進一步的觀察。

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風險

另一個值得觀察的重點則是「原告提出本件民事損害賠償關鍵證據的取得方式」。依新聞的描述,鄭男與陳女的對話紀錄是由鄭妻所提供,由原告在對鄭男提告的民事案件中使用。

本件承審法官因為鄭男並沒有針對證據取得方式加以爭執,所以認定這些證據可以採用,進而認定鄭男確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事實,且情節重大已達重大的程度。

不過,律師要提醒大家的是,鄭妻提供證據予原告,或許有可能是基於希望教訓陳女的心態而為之,但假設鄭妻所得對話內容,是侵入鄭男的手機或其他電子設備而得之,則有可能會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章的問題。

因此,在提供證據給第三人使用前,請先衡酌取得證據的方式,以免出一口氣的同時,讓自己也吃上刑事官司。

鄭男是否受到和解效力所及

判決中指出,原告和鄭妻雖未白紙黑字的簽立書面,但雙方已經達成由鄭妻提供證據,而原告則對鄭男放棄求償及告訴等之意思,而成立和解契約,因此認定原告不得再向鄭男求償。

一般而言,契約關係只有拘束契約的當事人(也就是俗稱的「債之相對性」)。而和解契約是民法明文規定的契約種類之一(民法第736-738條規定參照),依照前面的說明,法官認定原告是與鄭妻達成和解,並沒有鄭男的加入。雖然律師覺得法官判決的結果符合常理,但對於讓鄭男也受到和解效力所及的法律依據,卻未於判決中多做交代。倘若原告上訴,應該會變成將來上訴的攻防重點之一。

律師的專業提醒:和解內容最好寫下書面

配偶一方外遇的對象,如果也是處於婚姻狀態,在後續處理過程中,往往會涉及四方的利益。如果成立和解,記得除了務必白紙黑字寫下書面外,針對和解的內容,最好也再加保密條款,並且規範違反的法律效果,例如加上違約金賠償條款等,避免一方事後心有不甘,而再生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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