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請假遭拒後走人,外籍看護為何被依遺棄罪起訴?

  • 2021-12-10
  • 法操司想傳媒
示意圖,取自flickr(創作者:Gerard Van der Leun)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印尼籍看護在今年9月時向雇主請假被拒絕,拋下生活無法自理的林姓患者不顧逕自離去,因為林姓患者有脊椎性肌肉萎縮、慢性呼吸衰竭併缺氧症狀,僅能控制臉部及手指肌肉,在沒有人照護的情況下隨時都可能有生命危險,因此該印尼籍看護被檢方依遺棄罪起訴。

可能有人會認為明明是雇主拒絕准假才導致的結果,怎麼可以算看護的錯呢?不過這兩件事其實應該要分開來討論才對喔!

違反義務的遺棄罪

在我國刑法293294有遺棄罪之規定,「遺棄」指的是讓無自救能力的人陷入無法保護的狀態、使生命受到威脅的行為,而這兩條規定的行為則差別在「違背義務的有無」。

293條是「無義務之遺棄」,必須要行為人主動將做出遺棄的行為才會成罪。像是故意將傷者移動到隱密處,使其無法獲得及時的救助;如果僅是對無關的人見死不救並不會有遺棄罪的問題產生。

規定在294條的則是「違反義務的遺棄罪」,指依法令或契約對被害者有救助義務時,就算只是不作為也會成立遺棄罪。而此案中的外籍看護正是因為依契約對患者具有照顧的義務,但卻以逕行離去此種不作為的方式使患者的生命受到威脅,因此該行為很可能成立該條之遺棄罪。

外籍看護不適用勞基法?

在我國法規下由於外籍看護並不屬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勞工,所以無法適用勞基法,關於外籍看護的各種權利義務則是依照《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3的規定,依看護與雇主簽訂的勞動契約來進行。

而與外籍的勞動契約必須要經過勞工母國的政府驗證才行,而大多外籍看護的母國如印尼、菲律賓、越南等政府都有與我國政府協商訂出「契約範本」,其中都有寫到「雇主每7日須給勞工休假1日」且「看護服務滿1年後,雇主應給予每年特別休假7日」。

如果在契約期間看護想要請特休回國一趟呢?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5項及《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規定,看護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時,雇主「應」同意,但如果基於被照顧者有其他急迫需求,雇主應與其協商。如果雇主違反此規定,則依《就業服務法》57條第967條第1之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許多人認為付錢請了外籍看護就可以要求他們全年24小時貼身照顧家人,完全忽視看護自身應有的權利,這樣除了會依法處以罰鍰之外,如果過度的侵害人權,甚至還可能會有刑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等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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