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法定約定利率將調降,該怎麼計算?
文/法操司想傳媒
由於民法現行規定的「約定利率上限」為20%,遠高於銀行放貸及借貸利率的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立法院去(2020)年12月三讀通過「《民法》第205條修正案」,將法定周年利率調降為16%,將於2021年7月20日開始施行。年利率的算法該怎麼算?已經簽的契約又該怎麼適用?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超過的部分不用還!
首先我們來說明一下年利率該怎麼正確的計算,雖然大家都知道年利率就是「利息金額」除以「借款」所得出的數字,不過問題就出在「借款」的定義上。
依我國實務見解借款必須要是「實際借款金額」才算數,舉例來說,小法向小操借了100萬元,依法定利率必須付16萬元的利息。但如果小操在事前就先將「利息」的部份扣除,所以只借給小法84萬元的話,由於小法實際上「只借到84萬元」,所以他實際上要付的利息其實並不是16萬,而是(84X0.16=)13.44萬才對。
另外在修法後最大的改變是,舊法規定對於超過法定利率的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這在實務上的解釋則是,債權人雖然不可以主張要債務人清償超過的部分,但如果債務人還是清償了就仍然有法律效力。
而修法後的文字則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也就是不生法律效力的意思,日後如果債務人不小心清償了超過法定利率的金額,就可以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超額的利息。
以前簽的約怎麼辦?
既然修正後的民法第205條施行日期訂在7月20日,想必大家也很好奇在修法之前就簽訂的契約到底該怎麼適用吧?
這個部分依據與民法一同修正的《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在修正施行前的契約也同樣適用新的法定利率,不過也只會影響到修正施行之後的債務關係。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0-1 條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簡單講就是一份約定年利率為20%的契約,在2021年7月20日開始就只能請求16%的利息,但這天之前的部分仍然不受影響。
刑法重利罪會以16%為標準嗎?
既然提到「利息」、「高利貸」就不免想到刑法「重利罪」,是不是超過法定利率的16%就會成立此罪呢?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其實並不一定,因為重利罪除了要符合「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的要件之外,超過民法規定之法定利率也未必就是「與遠本顯不相當之重利」。雖然民國20年時的實務見解曾認為超過法定利率就成立重利罪的要件(司法院院字第519、696號解釋),但由於刑法與民法處罰標準之不同,在實務上還是會以銀行放款利率、一般民間利息及當前社會經濟情況做為參考,所以年利率超過16%並不一定就會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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