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影響範圍有哪些?

  • 2020-12-31
  • 法操司想傳媒
立法院通過民法修正案/圖:取自聯合新聞網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20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將我國民法的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並訂於2023年1月1日施行,民法的成年標準與刑法的完全責任能力年齡標準趨於一致。

除了最容易想到的結婚之外,民法成年年齡修正後會影響到哪些事情呢?一起來看看吧!

 

修正前

修正後

成年年齡(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滿十八歲為成年。

刪除行為能力特別規定(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 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婚約年齡(第973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 訂定婚約。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 不得訂定婚約。 

結婚年齡(第980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刪除未成年人結婚規定(第981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刪除)

刪除法定代理人撤銷婚姻規定(第990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刪除)

刪除未成年人離婚規定(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夫妻兩願離婚者, 得自行離婚。

收養效力(第1077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 其親屬間之關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 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 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刪除未成年人監護規定(第1091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未成年人無父母, 或父母均不能行使 、負擔對於其未成 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時,應置監護人 。 

請求分家(第1127條)

家屬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家屬已成年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令其分家(第1128條)

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 理由時為限。

由於是否成年是判斷有無完全行為能力的標準,而行為能力是影響一個人所做的法律行為(或準法律行為)是否有效的原因之一,因此可說幾乎整部民法規範的私法關係都會受到本次修正影響。

除了民法之外,立法院再於同年12月29日修正「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人民團體法」、「國籍法」、「集會遊行法」、「證券交易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將各條文中原定的「20歲」改為「成年」,統一各法規中成年相關規定。

滿18歲可以投公投,但還是不能投票選公職

我國公民投票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然而憲法第130條仍然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也就是說年滿18歲但未滿20歲的我國國民有公投投票權,但沒有選舉權,不能投票選舉總統、縣市長、民意代表等公職,除非透過修改憲法程序將選舉權的年齡標準改為18歲,才能達統一投票權的年齡標準。

目前大多數國家皆以18歲作為私法關係中成年的標準,部分就結婚、投票、自行營業、買酒或彩券等有特別規定,另外大多數國家民事的成年標準和刑事責任能力標準相同,少數則有不同規定,例如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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