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惡法」刑法第100條因此案修正!—獨立台灣會案
文/法操司想傳媒
我國刑法第100條第1項所述:「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指的就是「內亂罪」的構成要件。
一個國家為了保護主體性、維護國家安全而制定相關規定無可厚非,但這也有可能成為當作排除異己的手段。刑法第100條在1992年修法之前並沒有「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之規定,導致很多「思想犯」就是以此條文為依據逮捕,與《懲治叛亂條例》同為白色恐怖時期用來控制人民的強大力量。
調查局進校園抓人
1991年5月9日,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學生廖偉程及校外人士陳正然、王秀惠及林銀福等四人,因為閱讀了台灣獨立運動家—史明的著作《台灣人四百年史》並協助獨立台灣會製作、發散文宣,遭到調查局直接進到清大校園逮捕,兩天後協助張貼傳單的安光世也遭逮捕。調查局指稱他們接受史明的金錢資助並在台灣發展「獨立台灣會」組織,涉及《懲治叛亂條例》及刑法「內亂罪」等罪名。
由於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可是唯一死刑的重罪,而且直接進到校園抓人的行為更是嚴重違反了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與學術自由,調查局的行為馬上就引起清大師生的不滿。當日中午清大師生就成立「廖偉程後援會」從校內一路到立法院、調查局台北市調查局等地進行抗議活動。
幾日內抗議活動已擴及全台大學校園及學術組織,並在5月15日占領台北火車站,要求政府「廢除懲治叛亂條例、反對政治迫害」並持續數天之久。在群眾壓力之下,立法院也緊急提出廢除《懲治叛亂條例》案,並於5月17日三讀通過廢除,廖偉程等人也獲交保釋放。
仍以內亂罪之預備犯起訴判刑
雖然《懲治叛亂條例》被廢除,但廖偉程等人還是被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預備內亂罪起訴。1991年12月,除無罪的廖偉程以外之人都被台灣高等法院依該法判處有期徒刑。
這段期間,由林山田、李鎮源、陳師孟等教授所組成的「100行動聯盟」認為內亂罪根本是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透過靜坐活動等方式要求政府廢除刑法第100條。
最終在1992年,雖然仍未能完全刪除該條,但在經過各方討論及協商過後,還是刪除了內亂罪就「陰謀叛亂」處罰的部分,也就成為了我們現在所看到的模樣。而「獨立台灣會案」也因為法律的修正而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全案並於1992年7月改判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