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法操小教室】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大甲鎮瀾宮董事長顏清標近日接受兒子捐贈肝臟,順利完成肝臟移植手術,父子均安。
進行器官移植除了生理條件要符合外,也必須具備一定法律要件,到底有哪些條件呢?一起來看看吧!
器官移植原則上應自屍體摘取器官,須符合特定條件才能從活體摘取器官。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下同)第6條第1項規定,必須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或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醫師才能自屍體摘取器官,死者生前書面同意包含在健保卡中註記同意器官捐贈。
活體摘取器官則限制較多,依第8條第1項規定:
一、捐贈者應為二十歲以上,且有意思能力。
二、經捐贈者於自由意志下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三、捐贈者經專業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確認其條件適合,並提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
四、受移植者為捐贈者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
肝臟、腎臟待移植人數較多,有特別規定
第8條第2項
成年人或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得捐贈部分肝臟予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經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得捐贈部分肝臟予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
第5項
腎臟之待移植者未能於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範圍內,覓得合適之捐贈者時,得於二組以上待移植者之配偶及該款所定血親之親等範圍內,進行組間之器官互相配對、交換及捐贈,並施行移植手術,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在我國肝病被稱為國病、等待腎臟移植人數向來高居各器官之第一位,因此法規擴大肝臟與腎臟的捐贈範圍,包括「擴大肝臟的捐贈對象」、「1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也可以捐贈肝臟」、「1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得法代書面同意者,可捐贈肝臟給五親等以內血親」,以及「特定條件下腎臟待移植者可從其他待移植者的親屬中找尋適合的捐贈者,不受第8條第1項第4款限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