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噴氣喘藥為什麼差點變成酒駕?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高雄市一名蔡姓工人一日早上喝了保力達,到下午5點左右騎車被警察攔下受檢,因為酒測值超標被檢察官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不過橋頭地方法院認為,警方在蔡男接受酒測前並沒有告知其相關權利,且沒有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無法證明所檢測出來的酒精濃度是否受到其他因素影響而造成,最後判決蔡男無罪。
實施酒測要符合法定程序
經過法院的證據調查後,發現蔡姓工人在接受酒測前有服用過檳榔,而且進行吹氣測試前15秒才使用過氣喘藥。由於業者通常都會在檳榔的添加物「白灰」之中摻入高粱、米酒等酒類調味,所以服用檳榔後就會導致體內酒精值升高,至於氣喘藥則是因為本身就含有酒精成分,所以也會影響酒精濃度。
執行酒測的過程中,警察應該要依照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來進行。檢測時除了應該要全程錄影之外,檢測應該要距離受測者飲用酒精飲料或其他類似物品達到15分鐘後才可開始,如果受測者距離飲用酒類後未達15分鐘,或是不確定時間間隔多久的話,警察應該要讓受測者漱口之後再進行檢測,這是為了避免因為殘留在口腔內的酒精導致酒測儀器出現誤判。
由於蔡男既有服用檳榔又在受測前施用氣喘藥,勢必有可能會因為殘留的酒精而影響酒測器的正確性與精準度,而警察也沒有確實遵照程序讓蔡男漱口後再進行檢測,導致無法分辨酒測值是否產生誤判,所以法院依照罪疑惟輕原則判其無罪。
「合理推論」酒測值也不構成證據
此案蔡姓工人在審理時主張「當天只喝一杯保力達,又工作了一整天,酒測值不可能那麼高」,雖然光憑推斷並不足以確認酒測時體內是否已將酒精代謝掉,但依常理推斷相信大家都還能同意這種說法的合理性。那如果是警察已掌握受測者駕駛路徑的情況下,從酒測的時點往回「合理推斷」受測者上路時應有酒測的情形,這樣有辦法成立酒駕嗎?
去年底一名葉姓男子就因為開車自撞,被警察發現其渾身酒氣,雖然當下的酒測的吹氣濃度並未到達法定的每公升0.25毫克,但以當下的數值回推葉男剛上路時的酒測值應會超標,而且葉男也坦承是酒後駕車,所以檢察官還是以公共危險罪起訴。
不過法院認為因為酒精的代謝率因人而異,僅憑藉推估而不是使用「科學鑑定」恐怕會出現疑義,因為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能夠證明葉男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依照罪疑惟輕原則判其無罪。
不論有無超過法定標準,酒駕行為確實應受譴責,不過警察在執行勤務的時候也務必要符合正當的程序進行。大家也不要因為這次是人人喊打的酒駕問題就覺得可以讓警察隨意處置,那如果下次碰上別的爭議,是不是又要採取滾動式的標準來執行?如果缺乏監督、容任警察隨意執法,最後吃上大虧的往往會是民眾自己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