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侮辱公署罪」是不是已經過時了?

  • 2021-01-04
  • 法操司想傳媒
2022.01.14資訊更新:立法院於2021.12.28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刪除侮辱公署罪,於2022.1.14生效,與憲法保護言論自由意旨相悖的侮辱公署罪正式走入歷史。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郭姓女子3年前在警政署大門舉「警察白痴」標語並上傳臉書,遭到檢察官依侮辱公署罪起訴,一審法院認為這算是政治言論,屬於言論自由保護的範疇而判其無罪。經檢方上訴二審後,近日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無罪確定。究竟什麼是侮辱公署罪?法院又為什麼認為郭女無罪呢?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法院:屬於言論自由保障

侮辱公署罪在刑法屬於妨害公務罪的一種,一般人常聽到的妨害公務罪通常是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或公然侮辱,像是直接或間接對公務員造成身體上的影響,使其難以執行職務(刑法第135),或是當場辱罵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刑法第140條第1項)時所發生,目的是透過刑罰來彰顯國家對內的主權。

而「侮辱公署罪」就是認為國家非常的偉大,所以代表國家行使權利的機關也不可以被侮辱。不同於公務員必須要在執行職務時遭受公然侮辱才會成罪,侮辱公署則只有「公然」一個要件,其實很容易就會觸犯。

中華民國刑法
 140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不過法院認為所謂的「公然侮辱公署」,是指並未對公署有具體事實上的指責,僅進行抽象的嘲笑與謾罵,損及機關尊嚴才算。因為我國屬民主法治國家,對於人民的言論自由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讓人民自由表達己見的同時也能達到監督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

而此案法院認為郭女當時僅為聲援「自由台灣黨」之記者會,並就警察濫權逮捕等問題表達訴求,具有評論事件之目的而屬於政治言論、並非單純的情緒表達,應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

只有檢察官還在使用的法條?

侮辱公署罪所訂定的年代,行政機關作為國家公權力的表徵,地位可說是高高在上、不容侵犯,但在如今重視人權的民主體制之中已顯不適用。況且就算是情緒性的批評、辱罵國家,在情節上通常也應該是「微罪不舉」、至少不應該動用刑法如此強大的手段來處理才對。

在此案中,檢察官認為「侮辱公署」的行為,其實在憲法上屬於一種言論自由權利的展現,它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象徵性言論」,最常見的例子就是美國最高聯邦法院允許以焚燒國旗做為對國家抗議的手段。

在現行體制下「侮辱公署罪」這種威權體制的象徵看來已經沒有存在的實質意義,反而可能成為公權力挾持人民言論自由的凶器,若檢察官任意以該罪起訴,可說是讓前人流血流汗才辛苦爭取而來的民主自由付諸流水、大開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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