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收購三倍券會違法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今(2020)年7月15日開始,因應武漢肺炎疫情的「振興三倍券」開始發放了,發售前幾日也造成各地郵局人滿為患,15日當天甚至造成超商領券系統一度當機。同時,也有人因為居住地區不方便使用或是政治立場等因素,不打算使用三倍券,因此從發售之前就有人在網路平台上收購三倍券。這樣有違法嗎?三倍券還有什麼事情不能做?讓法操來告訴您!
規定在哪?
三倍券的使用規則是基於經濟部所制定的《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以下簡稱《三倍券發放辦法》),其中第7條就有規定三倍券不得使用的項目,相信大家在許多新聞媒體上也已經大概獲知相關訊息。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第 7 條 第 3 項、第 4 項
三倍券不得使用於下列項目:
一、繳納公用事業水費、電費。
二、繳納金融機構或實際從事融資行為營業人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三、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四、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行政規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五、購買菸品、商品(服務)禮券、現金禮券或儲值交易之行為。
數位三倍券得使用於通訊交易,其企業經營者以經經濟部公告之本國營業人為限。
其中所謂的「通訊交易」就是指那些利用網路、電視、廣告型錄等,消費者沒有辦法實際看到商品的買賣方式,因為在防疫期間大家多待在家中不出門,增加許多線上購物的機會,通訊交易業者們也因此獲利,所以就不被列入需要「被振興」的項目中啦。
另外由於《三倍券發放辦法》源自於《紓困條例》中,關於紓困、補貼、振興措施等相關規定所制定,所以也必須看看母法有何相關規定。
如《紓困條例》第 9-1 條中就規定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畢竟這本質上是為了刺激消費、振興經濟之目的所發放的,如果用來從事非交易行為就違背本意啦。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9-1 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前項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其實這些禁止使用的事項也都有整理在三倍券信封的背面,如果用三倍券在網拍、繳費遭到拒絕,可別怪政府沒有提醒大家這些注意事項喔!
交易三倍券違規?抓得到嗎?
在《三倍券發放辦法》第8條中就有明定三倍券不得轉售與用其他方式轉換成現金,畢竟還是希望大家好好的花完這3000元額度,如果違反使用限制,依照辦法第10條第2項的規定,政府可是可以取消營業人的兌領資格喔。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第 8 條
紙本三倍券之使用限制如下:
一、不得找零、轉售、兌換或退換現金。
二、應於前條第一項所定使用期間內使用,逾期失其效力。
第 10 條 第 2 項
營業人違反第八條第一款所定使用限制,不得依前項規定兌領該筆款項;其情節重大者,得取消兌領款項之資格。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三倍券發放辦法》當中只有規定「營業人」違反規定時的罰則,所以其實私人之間的買賣雖然與三倍券的政策目的相悖,但是卻沒有違法的問題。畢竟也是有人會使用實體券合購物品、三倍券本身也沒有實名制,根本就難以辨別使用者到底是不是透過交易取得,而且雖然明文規定三倍券「不得找零」,經濟部自己又在記者會時提到不會強制執法,代表他們其實也很清楚執行上的困難,所以只好呼籲大家「正常使用」了。
不論大家對於三倍券的相關政策是否滿意,還是希望大家可以好好的花掉這3000元額度,畢竟不花白不花嘛!同時又能活絡經濟,何樂而不為?大家都想好要買些什麼東西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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