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投稿】【監督司法】同為公務員 檢察官過失卻難究責

  • 2015-07-20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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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敬人律師

常見新聞媒體報導某行政機關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但同樣身為公務體系的檢察機關,卻少有究責。

范文清教授曾以「國家賠償法第13條」為關鍵字查詢發現,我國各級法院歷年來曾經處理過315件對法官或檢察官提起的國家賠償訴訟,其中對法官者有194件,對檢察官提起者有121件,卻僅有6件勝訴,比率只有寥寥1.9%。難道檢察官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都不會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嗎?還是法制有所不備呢?

《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為國家公務員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一般規定。

檢察官實施追訴,乃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範圍,應無疑義。 然而同法第13條卻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則係國家就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特別規定。

因此,實務見解即認為,人民固得依《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但對於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不能僅依此規定,而必須符合第13條特別規定(最高法院75年度台再字第115號判決意旨參照)。

此一特別規定之合憲性更經釋字第 228 號解釋加以背書:「…依現行訴訟制度,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其執行職務,基於審理或偵查所得之證據及其他資料,為事實及法律上之判斷,係依其心證及自己確信之見解為之……同一案件所形成之心證或見解,難免彼此有所不同,倘有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訴訟制度本身已有糾正機能。關於刑事案件,復有冤獄賠償制度,予以賠償。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以實現公平正義,上述難於避免之差誤,在合理範圍內,應予容忍。不宜任由當事人逕行指為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而請求國家賠償。唯其如此,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方能無須瞻顧,保持超然立場,使審判及追訴之結果,臻於客觀公正,人民之合法權益,亦賴以確保…」,並認為「憲法所定平等之原則,並不禁止法律因國家機關功能之差別,而對國家賠償責任為合理之不同規定。、前開第十三條之特別規定,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所必要,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並無牴觸。」

然而,我國學者對於檢察官適用《國家賠償法》第13條多持反對意見,翁岳生大法官認為:「德國限制責任之司法行為,只有純屬於審判之行為,而不及於追訴犯罪等檢察機關行為,與我國將後者亦包括在內,有所不同。」范文清教授更精確地指出:「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號解釋謂:『憲法第81條所稱法官,係指同法第80條之法官而言,不包含檢察官在內。』二、按檢察官必須主動偵查犯罪,本無中立之可言;三、基於檢察一體之職務移轉權、職務收取權,其獨立性終究無法與法官立於非當事人的中立第三人地位比擬;四、因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具有阻斷法院開始審判之效力,若毫無制衡機制,獨立中立的法官將因無案可判而遭架空!」在在顯示檢察官之追訴與法官之審判仍有所差距,實不宜將兩者等同處理。

對此,行政院擬具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也對《國家賠償法》第13條作出修正,草案第五條第一項:「法官、檢察官因審判或追訴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條第三項:「本法所稱追訴職務,指實施偵查、提起公訴、上訴、非常上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其他依法令參與審判程序之行為。」

草案理由更謂:「現行條文…基於審判及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非因身分而設,屬職務保障而非身分保障,適用範圍宜予限縮,故法官(含軍事審判官)或檢察官(含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如屬司法行政範疇,例如辦理民事強制執行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因非從事審判或追訴職務,故無第一項之適用。」

上開草案固然已限縮了限制責任之適用範圍,惟與學者之見解仍有不小之差距,此亦將造成人民對檢察機關國家賠償請求之鴻溝,實不宜再賦予檢察官這樣的「追訴特權」,應直接將「檢察官」排除亦有限制責任適用始為正辦。否則不僅「官官相護」、「檢察官特權」之罵聲,難以避免,更嚴重的恐怕是: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將一點一滴的消逝。

 

 

參考資料

翁岳生,西德一九八一年國家賠償法研究——中德國家賠償制度之比較與檢討,法治國家之行政法與司法,1994年6月。

范文清,論法官與檢察官的國家賠償責任,台灣法學雜誌,第221期,2013年4月。

張雁翔,司法不法的國家賠償責任──以國家賠償法第13條為中心,人權、正義與司法改革——陳傳岳律師七秩晉五華誕祝壽論文集,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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