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北韓炸掉聯絡辦公室,可以討論什麼法律問題呢?
根據新聞報導,北韓政府不滿南韓政府未管制脫北者團體發表攻擊平壤政權的言論,2020年6月16日炸毀位在開城工業區的南北韓共同聯絡辦公室,北韓領導人金正恩的妹妹金與正更措辭激烈批評南韓總統文在寅,兩韓陷入緊張關係。
這次的兩韓衝突事件可以探討什麼法律問題呢?一起來看看吧!
炸掉自己所有的建築物,會犯罪嗎?
刑法(下同)公共危險罪章中第173條到第175條規範放火及失火罪的行為樣態,第176條則規範炸燬住宅或建築物等之行為,其中部分行為要「致生公共危險」才會被處罰,也就是學術上所稱的具體危險犯。
以我國刑法來看,雖然當時南韓也投入了鉅額經費,不過因為南北韓共同聯絡辦公室位在北韓開城工業區,以下假設辦公室為北韓的資產討論,據此,北韓炸燬辦公室的行為屬於「炸燬現未有人所在之自己所有建築物」,且因為是有計畫的炸燬建築物,當時應該沒有人員在附近,不致造成公共危險,依照第176條準用第174條第二項,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