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檢察官不能當辯護律師嗎?

  • 2020-06-15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南投地院臉書

2021.02.01更新:本案為法官法及懲戒新制上路後,第一次有非職業法官的參審員參與審判之懲戒案。懲戒法庭於本日宣判,王全中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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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影劇、小說當中或許曾經看過有人同時身具檢察官與律師身分,在不同的時刻以不同身分「參戰」的劇情,不過在台灣其實是不能這麼做的,在還具有法官或檢察官的身分時並不得同時兼任律師的職務。

南投地方檢察署前檢察官王全中,就因為在任職期間,在胞妹所涉及的刑事訴訟案件中以辯護人的身分自居、積極參與相關程序,甚至還多次清楚表達自己具有檢察官身分,最終因為違反法官法、檢察官倫理規範而遭到彈劾。

法官法有所規定

法官法第86條中寫到「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且為保持檢察官追訴犯罪、執行職務的獨立與公信力,亦規定檢察官不得兼任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之職務(法官法第89條準用同法第16條之規定)。

法官法
 16 
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
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
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委員。
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

律師法中亦規定律師需要加入律師公會,不然不得執行職務,所以身分為法官或檢察官的人因為沒有辦法加入律師公會,光從這一點就不能夠以律師身分執業了。

監委:損害司法信賴度

王全中前檢察官在任職期間就曾經因為聲請擔任其親人所涉之行政訴訟案件之代理人而引發爭議,經過民眾檢舉之後,南投地檢署第一次僅「促請注意」,不過沒想到王全中之後仍然故意違反規定,在其胞妹所涉之刑事案件中擔任辯護人,提及自己具有律師資格且有豐富的實務經驗,並且多次提到自己的檢察官身分,以證明自己有足夠的能力擔任辯護人。

不過他明示自己檢察官身分的行為,被監察院認為是利用其職務權勢或關係謀求利益,且可能對負責該個案偵查之檢察官或審判之法官造成不言可喻之壓力,因而造成人民對司法的獨立與公正產生質疑,也會對檢察官職務的尊嚴及社會的信賴有所損害,最終他也因為違反相關法律而遭到彈劾。

因為考試錄取率等等因素,大部分的司法官也都具有律師資格,但是具備資格與能夠執業仍然是兩件事。雖然說司法官能否兼任律師或許也還有討論與修法的空間,但是既然現行的體制仍然明確規定著兼職的限制,王前檢察官在收到警告之後仍然堅持不守規定,身為執法人員卻帶頭做了不良的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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