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罷韓的最後一關—投票的門檻限制
文/法操司想傳媒
今(109)年6月6日為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投票的日期,在經過數次向法院聲請停止罷免程序遭駁回後,韓市長也確定成為台灣第一位被提起罷免連署成功達兩次的政治人物。他上次被提起罷免是在1994年,與林志嘉、洪秀柱和詹裕仁等立法委員,因為擁護核電而遭到反核團體提出罷免,最後罷免案因為門檻未過而遭到否決。而如今韓國瑜或許將成為第一個遭到罷免的直轄市長,罷免具有什麼條件?所設計的門檻有修改過嗎?讓《法操》來告訴您!
選舉與罷免都是基本權利
我國憲法中有明文保障人民的參政權,人民不論是參與選舉投票、提起罷免都是基本的權利,不應該被任何外力干涉。身為民主自由國家,除了投票、人民同時也具有不投票的自由,無論做何種選擇都不應該被他人批評。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133 條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都是投票,但規則不同
我國選舉的相關規定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有明文,而選舉與罷免的程序雖然都是經過人民表決產生結果,但是最大的差異點在於我國的選舉方式是「相對多數決」進行,並沒有規定投票需要到達的門檻,只要單純的選出得票數較多的一方即可。
(不過像法國的總統選舉則是採「絕對多數決」,得票數必須要過「總有效票的一半」才能當選。)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67 條第 1 項
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而罷免程序則是要經過重重的階段,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程序分提議、連署、投票三階段,且每一個階段也都具有門檻的限制,也正是因為這些門檻的限制讓罷免案並不是那麼容易成立,我國目前為止出現罷免案連署成立但投票不通過的原因也都是因為未達投票門檻所致。
罷免的門檻
1994年韓國瑜等立法委員因為支持興建核能四廠而遭到反核團體發動罷免,當時連署已經通過,眼看罷免勢在必行,卻沒想到在罷免前兩個月國民黨卻突然通過立院法案,修正了罷免門檻。
原先的立委投票門檻是「(1)投票率達1/3 (2)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也不能說是簡單就能達成的門檻。但是在國民黨修法之後又一口氣將門檻提高為「(1)投票率達1/2 (2)同意票需大於有效票數的1/2」,所以必須要通過「雙21」的高門檻才能夠罷免成功。且同時修法讓罷免投票不得與其他種類之選舉投票同時進行,藉此拉低投票的參與度、降低投票率。最後韓等立委皆因為投票未達門檻而逃過一劫,不過當時韓國瑜所「得到」的37萬同意票數已成為歷史紀錄。
而如今罷免三階段的門檻已修改為:
提議:人數需超過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1%以上。
連署:人數需超過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10%以上。
投票: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超過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5%以上。
簡單講就是投票的時候,只要投下同意票的人數夠多,多到超過原選舉區人數的1/4就可以通過罷免案,就算有人因為消極不投票而導致投票率下降,如今也已經沒辦法像當年一樣利用「投票率未達門檻」這一招來做為罷免不通過的理由了。
罷免制度可能產生的缺點是在經爭激烈的選區,選舉結果出爐之後,如果馬上發動罷免再加上中間選民的變數,有可能馬上就會罷免成功、讓選舉成為兒戲。所以「遊戲規則」中才會加上門檻條件讓罷免不容易成立、讓社會資源不會過度浪費。無論如何,這次的罷韓行動將交由高雄市全體市民來決定最終結果,究竟會不會創造歷史、罷免制度又會不會因此案而再度修正?就讓我們一同持續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