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政府「追殺」愛奇藝?其實從未合法過

2020.09.03更新:經濟部正式公告「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將「代理或經銷中國OTT及相關商業服務」列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第 2 項之禁止項目。
2020.08.18更新:經濟部正式預告「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將代理或經銷中國OTT及相關商業服務納入禁止範圍,預告期滿後,將於9月3日進行正式公告,違反者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第4項規定查處。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中國影音平台愛奇藝遭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定為違法業者,應該要全面下架,目前愛奇藝等中國影音平台的廣告與促銷活動已經被禁止,而針對這些新型的影音媒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也已經開始擬定OTT專法—《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預計今年7月正式上路。
OTT是什麼東西?
OTT是Over-The-Top的縮寫,其實就是大家現在經常使用的「串流媒體服務」,只要設備(電腦、手機)有對應的應用程式與良好的網路連線環境就可以使用。相較於電視等傳統媒體,串流服務的架設與使用也較為容易,大家所熟知的網飛(Netflix)、Apple TV+、LINE TV……等,都是屬於此種類型。
為何可以禁止愛奇藝播送廣告?
愛奇藝等中國影音平台與他國平台最大的差異點就在於,來自中國的產業都會受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範,而根據該條例第34條的規定,愛奇藝等中國OTT服務因為未經該條例許可,所以若擅自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有促銷活動則可以依同法第89條開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4 條
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
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前項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
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一項廣告活動及前項廣告活動內容,由各有關機關認定處理,如有疑義
,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
定。
第一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行政院
大陸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不過既然中國OTT服務在台灣根本沒經過許可,那為什麼大家卻可以用了這麼多年都沒出事?難道是因為政府疏漏,一直都沒有抓這個「非法行業」嗎?
NCC其實根本無法可管?
根據NCC的說法,台灣從來就沒有開放過中國的OTT影音平台上架,所以愛奇藝等平台從來就不是合法的OTT業者。他們雖然有繁體中文網頁、也有開設台灣區網站,但是除非他們的伺服器也架設在台灣,NCC才有辦法進行管理。如果他們的伺服器都在國外,當台灣人使用該等平台的時候實際上是屬於「跨境使用」,NCC唯一只能做到禁止台灣業者提供他們網路節點,讓他們的網速不那麼快。頂多增加中國OTT業者經營的成本,無法徹底的排除在外。
所以未來針對中國OTT業者的管理,除了目前擬定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之外,也需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正與配合,畢竟當時制定時並沒辦法考慮到現今產業的變化、許多條文其實已經過時,極需修正。
考量到中國近年來不斷透過媒體廣告進行大外宣,以投資、設廠等方式在不知不覺中進行思想侵略,所以針對中國而來的影音平台的管理更加嚴格也是無可厚非,或許在未來OTT專法制定後配合修正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有可能看到這些平台在台灣「合法上架」的一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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