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好大的官威?傳韓國瑜利用集遊法抵制罷韓活動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罷免高雄市場韓國瑜選舉活動,在今年5月5日進入法定公告日期,這幾日高雄市政府不但展現難得的效率、積極拆除罷免宣傳廣告之外,經傳韓市府甚至下令動員禁止罷韓行動,若只要有3人以上發傳單、發布條、站街頭等行為,將會以《集會遊行法》管制,若沒事先申請將會依法辦理。若韓市府確實如此辦理合理嗎?會不會有什麼法律上的問題產生?
集會遊行法好像不是很明確?
我國《集會遊行法》第8條明文規定,室外的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集會的定義也寫在同法的第2條中,而「罷韓宣傳活動」硬要算的話,或許也只能歸類在「其他聚眾活動」的範疇之中。
集會遊行法
第 2 條第 1 項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其實《集會遊行法》之中對於到底甚麼才算是「聚眾活動」仍是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根據警方過去的言論,似乎大多是在民眾報案之後才到現場根據當場的狀況來裁量是否為集會行動。唯一比較可以確定的部分是,根據警政署在1988年9月14日警保字第61567號所做的函釋中,警方認定是否形成集會遊行的人數則是以「3人」為標準。
應要修正集遊法
現行《集會遊行法》仍延續戒嚴時期的思維,應該要保障民眾享有更完整的集會遊行權利及言論自由,這是蔡政府在上任前就答應卻遲未做到的事,今年4月時代力量立院黨團再次呼籲修法,包含改為報備制、廢除禁制區限制,以及廢除命令解散制度等。
除此之外,《法操》也認為集會遊行的人數應該要明文規定,如同我國刑法第149、150條在今年1月公布修正,將「聚眾」明文規定是三人以上,集遊法的人數也應該要有明確的規範,減少模糊的空間。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9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法標準不一,行政中立被干擾?
如果3人以上在路邊發傳單就可以算是集會活動,那麼一直以來在選舉前的掃街拜票、站路口等活動,不也都是超過3人嗎?當以往的選舉宣傳活動都沒被認為是集會遊行時,若如今在市長的指示下認為罷免的宣傳活動屬於集會,這樣會形成因政治因素所導致前後執法標準的不一致,而執法的警察可能會因此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定。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4 條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第 10 條
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也很快地針對質疑作出聲明:「本局針對參酌歷年各項選舉各黨派候選人執行選舉宣傳之常例,上項均屬常態性競選行為;本局在此呼籲民眾能相互尊重、理性包容來參與本次各項罷免案造勢活動,以發揮民主的風範。」看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認為罷免宣傳僅是屬於「常態性競選行為」而非「集會遊行」,所以僅會就社會秩序安全的部分進行勸導與呼籲,並不會對罷免宣傳活動本身有所干預。
選舉與罷免都是憲法賦予全體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同時宣傳活動也是公民表達自我立場的自由權利,都不應該被外在的行為所干預,更遑提利用行政行為來干預了!當然我們希望這些僅是網路上的傳言,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在第一時間出來闢謠之後,我們也希望他們能確實遵守行政中立的規範,保護好這個民主社會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