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罷免第二階段通過,韓國瑜急忙聲請停止程序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20.05.08案件更新:
最高行政法院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持不同見解,最高行認為中選會告知罷韓領銜人領取連署人名冊的函文「不是行政處分」,只是程序行為,中選會最後作成罷免案成立的公告才是行政處分,因此韓國瑜針對前開函文聲請停止執行,仍然不合法,結論同樣是駁回韓國瑜的請求。另依行政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規定,韓國瑜不得再抗告。
此外最高行指出如果韓國瑜對罷免案成立公告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99條規定,也不能聲請假處分。
2020.04.17案件更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主要認為(1)韓國瑜提起訴願到聲請停止執行相隔僅一週,目前沒辦法認定訴願機關有無故延遲作出決定的情形,且(2)本案沒有急迫到要跳過訴願機關,直接由法院立即做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必要,因此裁定駁回韓國瑜的停止執行聲請。
根據新聞報導,高雄市長韓國瑜在4月8日委任律師葉慶元、高雄市前新聞局長王淺秋等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聲請狀,請求停止罷免案的進行。韓市長的理由是認為中選會所認可的第一階段連署違法,所以整個罷免案都有違法之虞,因而聲請暫停程序。韓陣營說的有道理嗎?讓《法操》帶大家關心。
罷免的程序有三階段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程序分提議、連署、投票三階段,而三階段的門檻分別為:
提議:人數需超過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1%以上。
連署:人數需超過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10%以上。
投票: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超過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5%以上。
程序目前已經通過第二階段,但韓市長陣營質疑的竟然是第一階段的合法性?
第一階段有違法嗎?
韓國瑜陣營認為,由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在就職滿一年之前不得罷免,而提議的連署日期有部分在任期未達一年之前,而且簽署的人時間多半壓在108年12月26日,提議連署的送件時間卻是在當(26)日早上,難道短短幾個小時就有2萬多人簽名?有「偷跑」之嫌,使罷免程序有違法之虞。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5 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
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中選會對此做出回應,表示本條的意思是指在公職人員就職未滿 1 年時,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者不得提出罷免案,並不是說罷免案之領銜者不得在期間內徵求提議人提議之連署。因為本次提案送件的日期是在韓市長任期滿一年之後,所以認可第一階段的程序合法,並無疑義。
政治人物的氣度?
韓國瑜市長在第二階段都已經大幅超過門檻(門檻為22萬8000人,最終有40萬人連署)並通過後才開始質疑第一階段的合法性,不知該說是反應太慢還是原先太有自信連署人數不會達到門檻?不論如何,這樣龐大的連署人數可以看出來這一年高雄民眾對於市長的表現是多麼的失望,包含當初就職不滿半年就違背承諾、決定參選總統,如今卻對於市民提議連署的時間點有所質疑,沒有適時展現出市長應有的氣度。
與其對於罷免的程序進行爭執,不如趁著武漢肺炎疫情延燒的情勢,發揮他的領導力與智慧,好好的帶領市府團隊展現出抗疫的決心。當讓民眾了解到市長確實是專注於市政後,那想要罷免他的人數自然也會減少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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