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又酸又嗆,檢察官在兇什麼?

  • 2015-06-08
  • 法操司想傳媒

CC by Tori Rector

文/台北陳律師

近日媽媽嘴案開庭時,公訴檢察官當庭酸律師:「在你的努力之下,怎麼還是一直判死刑?」律師對此只能尷尬表示:「是我努力不夠。」不料謝依涵竟突然大笑,現場氣氛頓時一陣尷尬。事後律師還很有風度的表示,自己真的是努力不夠,沒辦法說服歷審法官,未來會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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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律師實在夠溫良恭儉讓,但檢察官對律師不友善,恐怕這不是個案。無獨有偶,前些日子亦有一位檢察官在偵查庭臭罵李宗瑞是人渣、變態,更直指他的辯護律師辯稱被告與被害人是合意性交,律師「舌頭要割掉」,且還害被害人「去法庭上被鯊魚(暗指李宗瑞的律師)圍剿」。惟事後檢評會認定,該檢察官僅訊問的「專業態度」略有「不合宜」。

檢察官既酸又嗆,豈止是「專業態度」略有「不合宜」?難道律師尬細漢,活該讓你又酸又嗆?檢察官到底扮演什麼角色,有必要酸或嗆律師嗎?先來看看規範吧!

《法官法》第86條第1項明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

另外,《檢察官倫理規範》也明定,「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不受任何個人、團體、公眾或媒體壓力之影響。檢察官應本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價值理念,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身心狀況或其他事項,而有偏見、歧視或不當之差別待遇。」、「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檢察官執行職務,應本於合宜之專業態度。檢察官行訊問時,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亦不得有笑謔、怒罵或歧視之情形。」根據以上規範,檢察官實在不該在開庭時怒罵或嘲諷被告及律師。

就算不管規範,好歹許多檢察官當年應該也都跟律師們一起律訓過。外雙溪釣蝦、小巨蛋溜冰、三重天龍打保齡球,甚至上演過那些年一起追的女孩,真的有必要對律師這樣又酸又嗆?檢察官應該也記得律訓結訓那天一起宣讀的中華民國律師宣誓誓詞:

我,____________謹以至誠宣誓:自成為律師時起,將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為實踐上開使命:

一、我願謹記律師為公共職務,非僅營生之職業,謀求當事人最大利益之同時,應兼顧公益。
二、我願遵守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相關規定。
三、我願捍衛人權,秉持良知與專業執行律師業務。
四、我願投身公益,促使公義彰顯。
五、我願持續精進所學,與時俱進。
六、我願誠實執業,不為求勝而阻礙公平正義之實現。
七、我願嚴守當事人之秘密,使自己值得信賴。
八、我願遵守法律,並為促使法律符合社會正義而奮鬥。
九、我願發揮在野法曹的精神,監督政府維護民主法治。
十、我願充分尊重執業過程接觸的人們,並與律師同道互敬互重。
在我律師執業生涯中,於言、思、行、止,均將努力使律師成為受人敬重之職業。

當律師遵循上開誓詞,為當事人最大利益辯護或詰問證人時,檢察官能不能收起酸民語氣,相互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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