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律】《芝加哥七人案:驚世審判》:我從來沒有想過,會因為我的思想受到審判。

  • 2021-02-20
  • 法操司想傳媒
《芝加哥七人案:驚世審判》劇照。 圖/IMDb

文/法操司想傳媒

《芝加哥七人案:驚世審判》是2020年在Netflix上線的美國電影,故事根據1968年United States v. Dellinger一案改編,描述當年美國大選前,學生團體、嬉皮組織和左派人士分別前往芝加哥,計劃在民主黨全國大會發起抗議活動。原本以和平手段表達對越戰不滿的訴求,卻因和警方擦槍走火,演變成街頭流血暴力事件,共七名參與者被檢方起訴並求處重刑。

街頭抗爭起衝突  帶頭者犯煽動暴力

1968年美國總統大選,由共和黨尼克森和民主黨漢弗萊競爭,在此之前發生甘迺迪和馬丁路德金恩遇刺事件,加上美國參與越戰,不斷將年輕男子送上戰場,國內充斥動盪不安的氛圍。當時,以湯姆·海登、艾比·霍夫曼等人為首的各方意見領袖,在尼克森新政府上台之際,隨即遭檢察官以密謀跨州界煽動暴力行為起訴,並在伊利諾州伊東區聯邦地區法院審理此案。

打從案件審理第一天開始,負責本案的霍夫曼法官就表現出對被告方不友善的態度,不僅對被告方昆斯特勒律師的異議充耳不聞,且無視黑豹黨領袖鮑比·希爾委任律師未出席的情況,仍執意續行訴訟。不僅如此,在抗議期間警方派出多名臥底進入群眾,隨後在法庭上以證人身份作證被告七人有煽動暴力,但被告方堅稱流血衝突是由警方開始,他們從未打算訴諸暴力。

除了霍夫曼法官偏差的心證,原本陪審團中看似對被告友善的陪審員也被中途踢出,使被告陷入絕對不利的處境。此時,昆斯特勒律師發現這不單僅是一起刑事案件,還帶有政治報復的成分,他於是找上前檢察總長拉姆齊·克拉克。克拉克表示,在他任職期間,調查結果認為被告間沒有密謀煽動暴力,且他願意以證人身份站上法庭,為被告方帶來一絲翻轉的契機。

被告有權請律師  布朗法語意不清

這部片集結艾迪·瑞德曼(Eddie Redmayne)、喬瑟夫·高登·李維(Joseph Gordon-Levitt)、馬克·勞倫斯(Mark Rylance)等台灣觀眾熟知的大咖影星,並透過法院審理的過程,帶領觀眾逐步了解這起有點陌生的芝加哥七人案。事實上,這起案件最初有八名被告,多出一名黑豹黨領袖鮑比·希爾從頭到尾就不在案發現場,最終在檢方和辯方合議下,才使霍夫曼法官宣布希爾的審判無效。

鮑比·希爾在法庭上不斷強調自己的律師未到場,這是憲法上保障被告的權利。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獲得迅速、公正審判的權利,其中包括對質詰問證人、知悉起訴理由和請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在法庭上,原告是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檢察官,反之被告可能是完全不懂法律的一般民眾,因此被告請律師的權利就更顯重要。

檢察官在本案中用來起訴八名被告的依據是《瑞普·布朗法(Rap Brown Law)》,這個法的命名來自於非裔民權領袖H. Rap Brown,他在1967年因攜帶槍枝穿越州界遭到逮補,而布朗法制訂的目的,片中檢察官提到,是美國南方白人為了限制非裔言論自由所設。布朗法的規定一直充滿爭議,空泛的規定要件對人民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產生限制,有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疑慮。

藐視法庭護司法  妨害秩序有刑責

由於霍夫曼法官的偏見,使得被告和昆斯特勒律師在法庭上忿忿不平,不斷異議挑戰法官也導致他們各自收下多個藐視法庭,昆斯特勒律師在辯護這個案件期間,總共被判多達24個藐視法庭罪。藐視法庭罪多出現於普通法系國家,其目的是維護法庭的莊嚴,避免妨礙司法公正進行的言詞和行為出現。

我國目前的法規中,並無直接訂定藐視法庭罪,較類似的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91條,對於妨害法庭秩序者,審判長可禁止其進入法庭或退出法庭;同法第95條在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的情況下,有相關刑事責任,此外,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署罪也可能成為處罰的依據。然而,藐視法庭較為抽象的定義,也引起過諸多討論,甚至有牴觸憲法的疑慮。

本案地區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有罪,各別判處5年有期徒刑,但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推翻地區法院的判決,且根據芝加哥當地的調查,78%的芝加哥律師認為霍夫曼法官不適任,再次顯示被告當下面臨的艱難處境。雖然本片涉及的當事人和背景較為複雜,但在演員精湛的演技下,不僅不會無聊,還精彩的還原這起美國重要的歷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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