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律】《第三度殺人》:你對真相不感興趣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已有殺人前科的罪犯,在出獄後二度犯下兇殺案,卻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縝密地安排第三次殺人,留下難解的真相。《第三度殺人(三度目の殺人)》是2017年日本上映的懸疑電影,由是枝裕和導演、福山雅治主演,故事描述律師重盛接下一起強盜殺人案,被告三隅從坦承犯案到矢口否認,前後不一的自白使案件走向更加撲朔迷離。
為錢再度殺人 自白出爾反爾
被告三隅30年前曾在北海道留萌犯下殺人事件,出獄後到一家食品工廠工作,他卻在離職後將工廠社長帶到河川邊殺害、搶錢並潑汽油將屍體焚燒。按照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三隅是基於強盜目的而殺人,因此起訴罪名為強盜殺人以及損壞屍體。按照檢察官起訴的罪名,三隅很可能被判處死刑,接下這起案件的重盛律師必須想辦法幫他減刑。
重盛第一次接見三隅時發現,三隅可能是因遭社長開除而心生怨懟殺人,並在殺完社長後才臨時起意偷錢,於是重盛決定主打這是一起仇殺加竊盜的案件。正當重盛一邊調查證據時,媒體卻爆出三隅可能受社長夫人所託殺人,目的是為詐領保險金,且從三隅的帳戶發現一筆來自社長夫人50萬的匯款,重盛因此將訴訟策略改為將社長夫人推成主謀。
此時,原本傳喚作證人的社長女兒咲江,突然找上重盛並揭發他們一家的醜聞。原來,社長的工廠一直在食品中添加來源不明的原料,社長夫人的50萬很可能是封口費;此外,咲江長期受到爸爸性侵,咲江認為三隅是為了救她才殺人。案情大逆轉迫使重盛連忙接見三隅查清真相,三隅卻語出驚人表示,他根本沒殺人,這都是檢警逼迫他做出的自白⋯。
犯案動機不同 影響刑度輕重
作為一部懸疑電影,案件的發展與真相固然是觀影的主軸之一,不過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尤其可從重盛律師的訴訟策略一探究竟。從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描述,三隅是基於強盜目的而用扳手殺人,對照到我國刑法屬於第332條第1項的強盜罪結合犯,由於這種行為對社會危害重大,因此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是非常重的罪。
然而,如果三隅不是基於強盜目的而殺人,而是像重盛主張仇殺後臨時起意偷錢,那麼對照到我國罪名就會變成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與第320條的竊盜罪,前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後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雖然數罪併罰後三隅的刑度還是很高,但比起強盜結合犯只有死刑和無期徒刑來說已經減輕。
從上述例子可發現,三隅犯案的動機至關重要,如同片中律師提到,在日本同樣為殺人,出於仇殺的目的通常刑度會比錢財原因來得低。同樣的罪名,法官在個案中可以審酌一切情狀,在法定刑的範圍內定出不同的宣告刑,在我國刑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被告犯案的動機和目的,也是衡量科刑輕重的標準之一。
生與死的論辯 誰說的才是真相
這部片雖然來回在監所和法庭之間,但作為是枝裕和導演的作品,很難僅把它定義成法律或懸疑電影,而重盛律師心境上的轉變相當值得觀察。律師之於當事人的界線,重盛一開始認為雙方只是委任關係,無須投入過多感情。但隨著每次接見三隅的對話,以及鏡頭的構圖使雙方位置產生微妙的變化,都可見重盛的改變。
片中一段關於生死的討論也耐人尋味。在一次接見中,三隅說出「有些人就是不該被生下來」,隨後重盛的助理律師則反駁「沒有人是不該被生下來」;而重盛則認為,生死與人的意志無關,每個人都是未經同意就被生下來,卻又不明不白地被剝奪生命。這段對話反應到三隅可能面臨的死刑,似乎也形成一種不同立場的論證。
作為一部法律電影,它符合律師、法庭、刑案等各種必備元素,但它既不是聚焦在犯案過程,也不去強調法庭攻防,而是想要講更多的東西。法官依照認定事實所作的判決,是否就是案情真實的樣子,而三隅第三次用什麼方式、殺了什麼人,這些都留待觀眾細細品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