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證人的證詞是主要證據時該怎麼辦?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四年前台南一名張姓男子引誘多名少女賣淫,但是第一審台南地院認為少女所指證的車款與實際不符,且供詞有所出入,因積極證據不足判決張男無罪。不過檢方認為一般人也分不出車款差異,案經上訴後台南高分院認為檢方上訴有理,改依兒少性剝削條例判處張男4年2月有期徒刑,且因張男未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無罪是怎麼判的?
法院在刑事案件判決的過程,會透過物證及人證所帶來的直接或間接證據而產生心證,並以此為基準進行最後的決斷。不過相較於物證是鐵錚錚的事實,人證就很可能會因為時間流逝導致記憶出現錯誤的情形發生,所以單有證詞等供述證據可能還不足以讓法官形成正確的心證,需要有其他相關的補強證據相輔相成,才能確定證據力的強度。
但這起誘拐賣淫案的主要證據卻偏偏幾乎都是以被害人的人證所構成,只能從犯案的時間、被告駕駛的車輛款式、被害人與被告間互相稱呼的代號等等來進行確認。而第一審法院認為,被害人甲、乙、丙三名女性的證詞(見面的時間地點、被告使用的車輛等)前後皆有所出入,而且此案雖然證人指稱被告是以臉書及LINE與她們進行聯繫,但卻沒有相關的通訊資料能夠作證。所以在補強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判處被告無罪。
二審如何形成心證?
不過台南高分院則是經由其他從事買淫的證人丁、戊、己及飯店櫃檯人員等的證詞中,認為足以證明被害人甲、乙、丙所言屬實,例如對被告使用相同的代號稱呼、飯店人員所指稱被告駕駛的車輛也與被害人所指皆有符合之處。更重要的是,其他由被告媒介性交易的證人(另案審理)證詞提到,不論是網路上所使用的暱稱、搭乘由被告駕駛的車輛及送往的地點等情形,都與被害人所言的犯罪模式相符。
台南高分院於判決書提到,被告誤認車種、車輛顏色等情況只是因為記憶上一時的錯誤,並非屬重大瑕疵。而前審提到性交易之時間、對象等資訊,被害者也僅是進行概括性的陳述,也不能稱指證有所瑕疵。因此法院認為這些證據即足以形成心證,改判被告有罪!
證人說錯話會成立偽證罪嗎?
由於證人在法庭上具有「具結義務」擔保自己所言為真,很多人也很好奇,如果證人在法庭作證時提供的是錯誤資訊,那會不會因此而成立「偽證罪」呢?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其實必須就「明知不實」的事項故意進行虛偽陳述時,才會成立偽證罪的要件,如果只是記錯或因緊張一時說錯,由於並非出於作偽證的故意所以不會成立要件。而且細看法條會發現,還必須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才會構成偽證罪,所以就一些不重要、不相干的地方說謊也不會怎樣。不過究竟什麼屬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就必須法院由個案認定了,所以大家若以後有機會到法庭作證時也千萬別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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