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中壢大外割】違法盤查以後都可輕易開脫了?
2023.2.1案件更新:桃園地院一審判決出爐,認為葉姓員警違法盤查、違法逮捕的行為屬實,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強制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分判4月和6月徒刑,強制罪部分得易科罰金。
2022.7.8案件更新:詹姓老師不服提出再議後,高檢署將案件發回桃園地檢署續查後逆轉。檢方認為員警在臨檢、盤查時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且在沒有妨礙公務的情形下違法逮捕,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妨害自由罪嫌,將其起訴。
文/法操司想傳媒
今(2021)年4月在桃園市中壢區,一名詹姓音樂老師在路上遭警察盤查並要求提出證件,老師拒絕之後說了一句「真的很蠢」,竟然就當街被警察以柔道「大外割」壓制並依妨害公務罪嫌帶回警所達9個小時。事後中壢分局依刑法侮辱公務員罪嫌移送詹女;詹女也依刑法傷害、強制、妨害自由等罪對員警提出告訴。
近日偵查程序終結,地檢署對雙方皆做出不起訴處分。認為警察不應詹女出現在治安熱點區域就任意攔檢盤查,屬於非法盤查,因此詹女行為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而不起訴。
但警方違法盤查的部分又為何不起訴呢?
檢:誤認阻卻違法事由情狀
檢察官認為,員警的攔檢雖然於法無據,但由於詹女出現在治安熱點區域帶著兩件行李且面容清瘦,因此依其執法經驗判斷詹女有犯罪嫌疑或為失踨人口的疑慮才上前盤查,並無妨礙自由的犯罪故意,應屬對於阻卻違法事由情狀的認知錯誤(或稱「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在審查一個人有沒有不法行為時,除了看行為人有沒有符合法條上規定的「構成要件」外,還要看他的行為有無「阻卻違法事由」。阻卻違法事由除了刑法第21條至第24條規定的「依法令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之外,在實務上亦包含未列舉於法律上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如得被害人承諾之行為)等。一旦符合阻卻違法事由,代表是有正當理由做出本屬違法的行為,因而排除不法要件。
當對阻卻違法情狀產生錯誤時,例如以為被他人攻擊而為正當防衛行為,但其實只是朋友拍肩想搭話卻莫名被挨了一拳,此時因為行為人沒有傷害的故意所以最多只論過失犯。
回到中壢一事,檢察官則認為員警僅僅是出於對「依法令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情狀有所誤認才會有攔查行為,因不具犯罪故意,且強制罪不處罰過失犯而不成立。
另外,詹女說「真的很蠢」後遭逮捕並拘禁於派出所之部分,檢察官也認為是出於有之前阻卻違法事由的認知錯誤導致,而在警所內使用腳鐐等戒具皆是依據「警察機關逮捕現行犯作業程序」規定,因此不構成刑法妨害自由及傷害罪;另在逮捕過程中,則認為因為詹女有激烈抗拒及衝往馬路的危險舉動,員警用「大外割」將她壓制在地是為避免產生更大傷害,並無過當之情也不成立傷害罪。
一句搞錯了就沒事?
從檢方的理由及邏輯看下來,發現關鍵之處在於「員警為何會有對阻卻違法事由情狀有所誤認」,而警方的理由卻是「走在中壢街頭」、「拉著行李」、「長得瘦」這種非常不明確、根本不足以形成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合理懷疑」的理由!
警察在行使職權時依法應要「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不然人民有拒絕的權力,且應要有很具體的理由說明,例如「接到通報附近有失竊案發生,你又剛好拖著行李,需要麻煩配合進行身分查證」等,而不是隨便懷疑一個路人就可以把他攔下來。
警方進行非法盤查,卻可以輕易脫免刑事責任,那是不是代表以後警察在路上看到一個「感覺像壞人」的人就可以隨意盤查?反正事後說自己搞錯就好了嘛!誰叫他自己行為詭異,害我們以為懷疑有犯罪可能呢?而且如此一來經驗愈不足、愈容易產生誤判的員警豈不是愈可以隨意臨檢?這樣還能期待警察能夠精進自己的能力嗎?
大眾普遍都很了解警察的辛苦與難處,也普遍很願意配合警方,但這並不構成讓違法盤查或後續行為能夠正當化的理由。正因為警察掌握國家公權力,更不應該出現權力濫用的情形,這次檢察官對於員警的不起訴處分,講難聽一點,可說是變相鼓勵警察濫用職權,並不是我們所樂見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