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投稿】消失的檢察官 是愚人節烏龍還是惡意缺席的恐龍?

  • 2015-04-07
  • 法操司想傳媒

文/台北陳律師

特偵組偵辦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涉及掏空幸福人壽海外資產案,四月一日法官開羈押庭時,特偵組檢察官卻未蒞庭,而由被告一造答辯,法官審理後認定鄧雖嫌疑重大,但無串證之虞,裁定100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各界譁然。對於未現身法庭,特偵組主任檢察官郭文東說明台北地方法院並未聯繫開庭事宜,且自以為幽默地說:「今天是愚人節所以搞這個烏龍嗎?」。

但其實這是一個嚴重且嚴肅的議題,無論人民、公民、鄉民恐怕沒有人笑得出來吧?!

刑事訴訟法固規定: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惟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亦規定:法官認檢察官聲請羈押或延長羈押期間所敘理由或所提證據不足時,不得率予准許。必要時得指定應到場之時間及處所,通知檢察官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或提出證據。此項通知,得命書記官以電話、傳真或其他迅捷方式行之,作成紀錄。檢察官未遵限到場者,得逕行裁定。

因此刑事訴訟法條文中之「得」字,尚不得將其解釋為檢察官之任意裁量,蓋就偵查中之羈押而言,檢察官作為提出並代表公益之國家機關,又有協助法院形成正確裁判的義務,自當對於法院及被告負起說明聲請羈押理由之「義務」,因此當法院認書面之聲請理由不夠明瞭而要求檢察官到場說明,或因證據不夠完備而請檢察官補提證據時,檢察官就「應」踐行到場或補提證據之義務,否則法官即得逕行裁定。

幸福人壽疑似被五鬼搬運,虧空了兩百多億元,金管會接管後將它賠付標售給財團,由全民買單,乃何其重大且矚目之案件。檢察官無論以「沒人通知我啊!」或以「是不是打錯了?」,恐怕都難以令人接受,也不得不令人聯想是否為了護航前國民黨黨營事業而惡意缺席,否則實在殊難想既貴為「特別」偵查組,連開庭之時間,都無法掌握,此時檢察官恐已不只是其自嘲的烏龍,毋能為惡意缺席的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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